司法考试民法精选案例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精选案例题及答案解析

发 布 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7/17 11:46:55 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 【答案】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 雨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雨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析】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 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宫琴与商场的附赠与奖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南宫琴与萧雨之间的监护关系。 对于该题要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的行为,包括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案例二精神病人甲某打伤他人及购买电视机案(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甲某曾经患有精神病,2000年10月7日甲某精神病复发。9日上午甲某的监护人乙某有事外出,将精神病未愈的甲某独自锁在家中。等乙某办完事返回后,发现甲某已经不知去向。乙某立即四处寻找。后来发现10月10日甲某来到丙某家中,将丙某打伤,造成丙左腿粉碎性骨折,花去住院费、医疗费共1000元,另外,误工1个月,损失工资1000元。甲某打伤丙某后,又不知去向。2002年12月,甲某的妹妹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失踪,并已经获准。2003年3月19日甲某于某市出现,并在丁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款3500元,购买电视机时,甲某精神正常。 问题 1丙某应当向谁主张赔偿他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2丙某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甲某的妹妹宣告甲某失踪并获准是否合法? 4甲某与丁商场买卖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向监护人乙某主张赔偿请求。 2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丙某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合法。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相关规定。 4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此时甲某精神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 考生应该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无权申请。第一顺序的是配偶,第二顺序的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的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此顺序的限制。 案例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 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5年来,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至2001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2001年5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0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衫死亡。刘衫的财产被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 生。2002年11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后来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刘衫诉至法院,要求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 【问题】 1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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