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否
要求车主赔偿?
驾驶员让其他人免费搭乘自己的机动车本身是好意行为,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这种情况下伤者可否要求车主赔偿呢?现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驾驶员让其他人免费搭乘自己的机动车本身是好意行为,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这种情况下伤者可否要求车主赔偿呢?现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案例:谈某文与肖某亭家住山东农村,两人是非常好的朋友。因为交通不便利,2014年2月1日,谈某文搭朋友肖某亭摩托车前往镇上赶集,不料在去镇上的途中,肖某亭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谈某文右手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亭承担全部责任。谈某文出院后要求肖某亭赔偿,而肖某亭则认为两人是朋友,而且是谈某文是免费搭车,因此无权要求赔偿。朋友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要求赔偿吗?
▲律师说法:谈某文免费乘坐肖某亭的摩托车到镇,构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应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现在通行的理论均认为汽车属高度危险作业。(在我国也尚存争议,民法通则也未明确交通事故属高度危险作业。)有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在低速行使(不超过20公里)下造成的。如在市内,因市民素质低下,横穿马路,擅闯红灯现象很普遍,有的甚至越过隔离网横穿高速公路也并不少见。我国私家车还不是很普遍(无法与英美国家相比),同乘现象较多,并且在车的质量、路况、公路管理、人的素质、承担责任能力等诸多因素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我认为对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负担,应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严格责任为例外。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笔者比较认同日本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案情适用不同比例承担方式。
1、因意外事件(如车辆正常行使中的轮胎爆胎、人为设置路钉或石块导致车辆倾覆等)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在驾驶人与同乘者都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驾驶人或车主应当免责。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驾驶人与同乘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在都受损害的情况下,让好意一方赔偿无偿乘车一方损失显失公平。作为好意一方不仅付出了体力、精力、还有车辆磨损、汽油消耗等成本,并且往往是驾驶人遭到的伤害更为严重,在同是受害人的情形下,让好意一方赔偿同乘一方损害,与理不通,与法无据。特别是好意
一方如果车辆报废其损失往往要比同乘一方大若干倍,再让其承赔偿损失,等于给好意者雪上加霜。要知道,我国的私家车一方并不都是十分富裕的强势群体。一场交通事故往往可以使车主倾家荡产,在灾难面前他们也属“弱势”。所以应当平等对待,否则就是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对同乘人应采纳德国民法法学家的理论,即“默示的风险承担”,而不是“默示的风险排除”。有些体育项目都属于高度危险领域,如跳伞、攀岩、高低杠、足球、鞍马等项目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出现事故现象比比皆事,但未见向对方索赔案例,这就属默示风险承担。同乘亦属此理。
2、在同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情形下,还坚持同乘,若出现损害,同乘人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3、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方无任何过错,驾驶人或车主按严格责任承担10%补偿责任为已足。并且该责任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不应涉及物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在同乘人参与驾驶意见或轮流驾驶的情形下,参与人的身份应为车辆使用人,如出现车祸,应各自分担责任。 5、如驾驶人专程去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出现交通事故,且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形下,此时,乘车人是属于车辆使用人,若受到伤害应向肇事一方去索赔。好意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