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某弱电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质疑的答复

关于对“重庆国际马戏城弱电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质疑的答复

项目名称:重庆国际马戏城弱电系统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50000020140513003 答疑内容:对投标人质疑的答复 发出补遗时间:2014年7月17日 各潜在投标人:

“重庆国际马戏城弱电系统工程项目”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质疑答复如下:请各投标人注意核对并执行。 一、对投标人质疑的回复:

质疑1: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第6点:要求的资料:技术负责人应附劳动合同复印件、职称证、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问:因提供劳动合同只是为了证明其人员是否为我公司员工,故此证明在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中就足矣证明,该人员为我公司员工,无须再多此一举的提供劳动合同,望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招标人要求同时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是招标人正常的权利,与现行的法规并无冲突,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2: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点:深化设计方案(含技术资料)第2点和第4点;系统设备、集成软件、关键元器件第1点;投标产品及子系统的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可靠性、可扩展性、易维护性第1点。

问:关于以上提到的4点,我司做出以上疑问,综合上述的加分分值为20分,而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的总分为35分,其分值比重超过技术总分的50%以上甚至更多,我司认为招标人过于要求提供产品资料和认证证书的做法实属不妥,产品的信息并不能证明投标人的实力。并且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文件中不能出现关于产品的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望招标人对此条例做出合理的修改。

答:对于如何实现对投标人实力的判定,是招标人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的自主履行的权利。招标人可以依据自身的判断去决定产品和安装在项目实施中孰轻孰重并以此设定审查及评审重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质疑人认为在“招投标文件中不能出现关于产品的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是对法规的曲解。法律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而不是质疑人所讲“不能出现关于产品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招标人在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条第5款“本工程主要系统推荐品牌(投标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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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以下品牌或同档次及以上档次品牌投标)”中讲得很清楚,投标人可选择任何一款推荐品牌,以及其它与任何一款推荐品牌同档次或以上档次品牌参与投标。

质疑3: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点:投标人同时具有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认证体系及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切认证范围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化系统集成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及设备配套;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与服务”,有得5分,否则得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问:因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此处的编码OHSAS18001为国际标准证书,与我们常见的国内颁发的ISOxx证书的编码不一样,在中国关于此项认证的机构也有很多,颁发的证书也有很大的区别,但这些证书同样的具有法律效益,我方建议取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前面的编码(如:OHSAS18001、ISOxx等),只要是具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即可。在认证的范围中因公司涉足的主项行业类型不同,不能全都满足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认证范围,对投标人来说有不公平的嫌疑,望招标人取消认证范围的规定。

答:取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前面的编码,因为OHSAS并非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只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可。但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认证体系的ISO编码需保留,因为那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并且在国内得到认可和推广的认证体系。另外,同意质疑人的要求,取消对认证范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化系统集成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及设备配套;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与服务”的要求。将评分办法修改为:投标人同时具有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认证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得5分,缺一个扣2分,最多扣5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质疑4:第三章评标办法2.2.1点:分值的构成为投标报价50分、施工组织设计35分、其他5分、综合诚信评价10分。

问:我方建议招标单位增加一项关于小项清单评分的条例,因在常见的投标中常会出现小项清单,而在评标的过程中小项清单也是通过随机抽取来评分,是一种相当公平公正的方式,分值由招标人自行拟定。

答:评标办法及各部分所占分值权重的设置,是招标人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履行的权利。且,分值权重已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备案,故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4点和总则3.7.4点:投标文件副本二份及电子光盘一份副本。副本面页须加盖鲜章,否则投标文件为废标。

问:我方认为因招标方已要求提供电子光盘一份,那么对于副本的提供则应当相应的减少一份,有利于评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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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投标文件副本数量的要求,是招标人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履行的权利。且,所应当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已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备案,故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6: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

1,程控交换机,中联通信、申瓯、NEC。很明显NEC是在陪练。 2,综合布线,西蒙电气、德特威勒、科龙。很明显科龙不在同一档次。 另外,西蒙电气是否笔误,应为美国西蒙。

3,网络管理系统,Cisco,juniper,华为。明显不在同一个档次。再说国家发改委已发文国有项目应少用美国的服务器交换机。

4,停车场系统,NiCe、西门子,联邦信号。一个天上,一个地上,有明显倾向性。 5,UPS系统,易事特,雷乐士,梅兰日兰。很明显不在同一个档次---

答:招标人在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条第5款“本工程主要系统推荐品牌(投标人须选择以下品牌或同档次及以上档次品牌投标)”中已明确,投标人可选择任何一款推荐品牌,以及其它与任何一款推荐品牌同档次或以上档次品牌参与投标。该条规定的意思是,投标人可以选择招标人选择与推荐品牌中相对档次较高的品牌相匹配的产品参与投标,也可选择与推荐品牌中相对档次较低的品牌相匹配的产品参与投标。招标人的推荐品牌是否需要为同一档次,是招标人基于项目实际需要及对所推荐品牌的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定,应当是招标人自身合法合理需求的表现。投标人可以在市场上所有同类产品中选择他们认为是同档次产品参与投标,由评标专家会而不是招标人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判定。

质疑7:标书中第1.4.1节——“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部分: 1、“3.业绩要求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的时间为准)符合下列要求业绩: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合同金额8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建筑(政府、军警、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剧院、博物馆、公共事业类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 质疑:马戏城的类似建筑可以包括“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剧院、博物馆”类, 但不应该包括“政府、军警、公共事业类建筑”类。目前标书这种写法相当没有对类似案例做任何要求。如果连类似经验案例都没有的企业中标,如何确保“马戏城”这种大型、异型结构项目实施的质量?

答:此项修改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合同金额800万元及以上的弱电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 2、“5.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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