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当废除死刑 一辩论稿

中国应当废除死刑 一辩论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对方辩友以及台下的观众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中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我方观点是: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死刑应该是被废除的。马克思曾清楚的揭示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并且还有很多学者认为,死刑是对人权的一种最残酷的侵犯,死刑的存在是与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进程不和谐的。事实上,世界性的变化也在见证这一点。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在缩减执行死刑的犯罪数量。死刑的行刑方式也逐渐倾向于人道化的发展。

接下来,我们必须明确几个概念。死刑,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废除,是指将该刑罚从法律条文中删除。死刑的废除与否,其标准就在于是否有理由体现对人生命的尊重。

所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废除死刑体现了我们对人权的保障。我们应当同意这样的观点。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任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都是野蛮的,包括国家。而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人权。如果

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死刑剥夺了人权中最为基本的生命权,那么被处死者同时也就丧失了其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所有基本权利。对于生命的尊重,应该从尊重任何人的生命做起,才有可能在人与人之间激起相互尊重的价值观。而所谓的【杀人偿命】已是极为原始落伍的应报理论,这和我们当代人的人权思想显然是不契合的。

第二,死刑的存在并不能抑制犯罪效果。一方面,死刑的存在达不到对社会教化的最佳状态。死刑不能吓阻犯罪的发生。相反,它将社会置于一种恐惧和残酷之中。既然死刑不能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那么其他刑罚也就可以代替这种野蛮的惩罚方式。死刑并非唯一之社会永久隔离的方法。另一方面,死刑不是被害人权力之伸张。死刑不能解决问题,处死加害人并不能使被害人复活,或使其所受创伤平复,突然增加另一生命的丧失。被害人并不能从加害人的死亡中获益。对于整个社会同样是如此。那么,死刑就是去了存在的必要。相反的,我们给予加害人其他刑罚,体现了对加害人额被害人客观平等的尊重。

第三,死刑无法避免误判,造成误杀的可能性,不同于监禁。当司法出现错误时,死刑否定了囚犯平反的机会。死刑可能处决了无辜的人。死刑无法防止无辜的人再次犯罪,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没有犯罪。另外,也不可能得知那些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人是否可能重蹈他们犯下的罪行。死刑剥夺囚犯的生命去预防假设未知的不会发生的犯罪。死刑否定了鼓励囚犯改过向善的原则。死刑有不可回溯的特性。况且法

官即使经过深思熟虑也不一定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关错人可以金钱赔偿,杀错人如何赔偿?既然有误判的可能,我们为何坚持反对废除死刑?

第四,死刑在理论上是不合理的。它是统治者暴力维护统治的工具,并且死刑并不比无期徒刑更有威慑力。中国人大多有一个思想:“早死早超生。”三毛也曾说过:“活着都不怕,还怕死吗?”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中国发展至今应该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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