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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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下列措施: 1)提出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司法机构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航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请其对疑义作出书面解释。最后乙方派人来中国,在我方出具了充分证据之后承认其提交的是备运提单,最终经协商在原货价12.5万的基础上降价4万,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电汇。

案例九 集装箱货物的货损责任

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20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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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CIF价格条件货损责任划分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⑴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⑵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案例十一 倒签提单的风险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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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十二 分批装船与转船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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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十四 信用证展期问题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回答: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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