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舆论不利于司法审判全

一辩:,我们首先来明确定义,公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

的,对某件事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司法审判是处于阳光下的,应是权威的、公平公正的。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理想状态,公众的舆论(监督)就像阳光,阳光可以死部分细菌,但可以杀死所有细菌吗?今天判断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可是当我们把所有司法界的丑陋嚗光与公众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民众对我国的司法机构产生的是极大的怀疑与不信任,在这种时候我们的司法公正又该何地处置呢?因此,我方的观点是: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 原因有三:

一.

公众舆论(监督)本身的特点即是干涉司法公正,其及时性等特征易干涉司法公正的程序,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公众得知案件的大多途径都是通过新闻报道,而新闻舆论要求在第一时间对事件作出报道、评论,这就有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对案件作出会及经济利益的片面报道。另外,新闻舆论强调紧抓典型案例,从空洞效益出发做报道,带有明显的感情倾向与煽动性,忽视了司法人员维持中立立场的要求,影响其情感取向,本属于不同领域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将操作运行的手段、方式、目的等方面同样存在极大的区别,这些也导致了公众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必要的干涉。

二.

公众舆论本身缺乏统一的标准,具有非程序化的特点,它体现的是民间的评论,考虑到现今的普法程度不强,人们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形成的舆论往往从道德取向而来,本身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容易出现观点不同甚至截然不同的相反的舆论,而司法公正是按具体而议,非个人行为来判断的正义,用一个没有统一标准的舆论去监督有着明确程序规定的制度参照司法,本身就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排斥。

三.

媒体从业人员在公众舆论中起了很大的主导作用,而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又如何呢?近年来,媒体被告侵权的案件中败诉率高达百分之七十,这就说明媒体在专业的司法理论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很难对司法事件进行专业化的报道,难免造成事实扭曲,一叶障目,这种误导性的舆论还会有利于司法审判吗?

因此,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

主要是二辩三辩:针对正方“参与政治生活,保障人民监督权”:的确,司法活动也需要民意,但要注意的是,民意的行使应该通过正当的程序,而不是让他作用于司法审判,破坏司法建设的发展。在司法过程中公众舆论真的只扮演监督这一角色吗?如今公众舆论是人们通过对某件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因社会舆论未审先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肇事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尖锐词语,面对这样的现象,对方辩友还认为公众舆论仅恪守监督这一位置吗?我方认为监督要在不侵害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这也是宪法要求我们做到的。再者,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止这一种,还有社民意反映制度,信访制度等等,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不是吗对方辩友?针对报道的不当性:而且根据我方一辩的陈词,其实有时媒体并没有真实客观的反映情况,而是抓住某一个点作为新闻热点吸引读者的眼球。有的确实是事实,然而媒体的过分强调却失去了新闻的真实意义。媒体从道德视角观察案件的发生过程,当所期望出现的案件结果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产生差距,媒体就把这种道德化的立场表现在法制报道中,或多或少都会让大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这样的新闻在不知不觉中就误导了读者,将读者引上了一条认为有罪的道路,将事件推向风口浪尖上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所有人都认为嫌疑人是有罪的,所有人都要求法律给出一个“公道的判决”,而这样的判决当然是基于公众所认识到的有限的真相所被要求的。在这样的时候,真相已经被规定好了,不管嫌疑人是不是真的有罪,他就已经被公众认为是罪人。试问这样不正当的法制报道下进行的司法监督还是真正的保障人权吗?。

针对正方“翻案” 针对我方可以从 “审判公正性权威性”角度:的确,是有通过公众舆论而改判的案件,可有利的这部分案件到底有多少呢,恐怕用手指头都能数过来吧,细想舆论的本身,它是极具主观性的。第一,人们得知案件内容的途径大多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或者是当事人在社会发出的求援,这极具个人色彩的控诉,单从来源看,人们就难以做到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对待,论汇集时,公众的舆论是很容易成为一种舆论暴力,导致案件的重判或错判,更恐怖的是,一但法院做出与群众一致的决断时,几乎无翻案的可能,而大众的眼里的确是公正了,但它经得起历史的考量吗?就如著名的余祥林案子中,就因他的妻子失踪期间,在其家周围发现无名女尸,大众便联名上书,要求判以死刑,当妻子重新出现,公众舆论又一致同情余祥林,要求法院给予错判的补偿,细思极恐,这样公众舆论下的人治社会难道真是司法公正了吗?这样的审判是真的公正的吗?这样的审判难道不会降低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会不利于司法审判树立权威吗?

针对正方的“个人主观色彩”“公众性”角度,针对我方可以从司法“独立性”角度: 公众舆论本身特性是广泛的、自由的,刚才我方一辩也说了,它其实与司法公正所要求的独立性、中立性与专业性是相悖的,宪法第126条也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不受社会团体等的干扰的。舆论对案件的判断是依据个人道德观念,本身就容易站在相对弱势一方的立场,就具有了强烈的主观色彩,还有的公民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攻击、诽谤,甚至谩骂。而在法律权威和司法信仰不够坚定的背景下,一但人们的道德观念与司法公正相悖的时候,这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更加明显,社会骂声不断,其舆论汇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压力施向司法机关,法官就算再有职业素养,他都是生于社会中的人呐对方辩友!,那有何保证无孔不入的公众舆论在他权衡利益是不受影响,一旦产生影响,他的内心就不仅只有案件和法律条规,有时往往不堪重压被迫作出符合民意的判决,这是民意审判而非真正的法院审判,这便严重损害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便得不到保障!而民意就一定是正确的吗?“杀死我的不是法律,而是记者与舆论。“这是一起著名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处死刑的案件当事人张金柱死刑前曾说的,这其中包含了多少对非理智的公众舆论对司法公正负面影响的控诉啊对方辩友!

四辩:1.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各位在座的各位同学大家好:很高兴与对方便有进行这场辩论赛,下

面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公众舆论具有时代局限性、主观性、片面性与导向性,它所带的理性偏向于道德方面而非法律层次,关于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1.民众对司法审判的不信任,站在相对弱势的一方立场上,情绪的偏向使其用舆论审判代替司法审判,而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渴望案件的审判能够被社会接受,为了求得赞成随着大众的意见慢慢去修改自己的观点,那么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有从何处置呢。2.民众缺乏理性的思考,舆论往往都是先入为主,表达社会情绪,而一个事件最早的舆论往往具有导向性,为后来的舆论殿下基础,这本身就缺乏统一的标准,加上很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积累了对司法机关不满甚至偏激的看法,就会对案件的审判进行谴责与强烈的抨击。这样看来,民众的舆论更多带有的是强烈的主观性,片面性,非理性,是有很大的缺陷,是极其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众舆论使司法判决公正受到消极影响,使司法审判独立性受到消极影响,使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受到消极影响。试问,没有公正独立的司法审判怎么真正保障人权,怎么真正防止司法腐败促进社会的发展?综上,我方坚决认为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

2.我方认为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的关键是社会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过

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事实上,社会舆论不具有这个功能,社会舆论具有时代局限性、主观性、片面性、导向性,社会舆论所带有的理性是偏向于道德方面的理性而非法律层次,比如药家鑫案,余祥林案、张金柱案,社会舆论对这两起案件的影响绝对起着负面作用,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了解只是皮毛,少之又少,社会舆论更多的是过度同情弱者,带有情绪偏向,用舆论审判代替司法审判,社会舆论往往形成一股无形的压力,使司法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受压,考虑民众对案件处理的可接受性,法官修改自己原有观点,从而损害司法的独立性,然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不公正将导致使司法审判的权威受到影响,这在法治社会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典型案例:药家鑫案:药家鑫触犯了法律没错,但他其实并不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药家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款以从轻处罚,从采访中也可看出被害人的父亲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原本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却因公众舆论说被害人家庭如果这样做对生命的不重视,对女儿及其不负责任,迫于这种公众舆论下的强大压力,被害人家属便不再同意接受经济赔偿,而法官最终也判处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但凡公众舆论对其案件的干涉小一些,结果也不一定是这样.不难看出,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多么不利的影响,这不仅仅影响两个家庭,更影响我们国家今后的司法发展啊!

著名的李昌奎案:二审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最后却在公众说这样的人不配还活在世上,应当除暴安良立即处死才能还我社会安定等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院撤销了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破坏司法公正。(缓刑符合罪责刑罚,也能达到安定人心,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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