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以下简称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征收评估的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征收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收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六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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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九条 征收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其中住宅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非住宅房屋在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也可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

被征收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其基本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V?V0?K

V0为基准价格,对住宅和营业用房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

区基准价格;

K为市场比较修正综合系数。

第十条 基准价格是被征收房屋市场化评估价格的基础。住宅和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的基准价格以设定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区内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分区基准价格。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的基准价格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结合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测算得出。

第十一条 征收评估的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章 住宅房评估

第十二条 成套住宅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评估基准。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准价格Vj = 可比实例价格VS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V0=

1nn100(k1)×

(k2)100×

100(k31)×

100(k32)

?Vj (n为可比实例数,n≥3)

j?1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k1—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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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取100。

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k2—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信息确定。

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k31—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32—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

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体状况、区位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Vi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V0 ×

(Ki31)100×

(Ki32)100×F

Ki31─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征收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i32—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F—楼层系数,按首次买卖或房改优惠购房时所对应的楼层系数进行调整或按附件六中成套房楼层系数表确定。

成套住宅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非成套住宅的评估价。

第十三条 非成套住宅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评估基准。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准价格Vj = 可比实例价格VS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V0=

1nn100(k1)×

(k2)100×

100(k31)×

100(k32)

?Vj (n为可比实例数,n≥3)

j?1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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