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合 同
甲方(买方)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乙方(卖方)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本合同由买方、卖方共同订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1、甲方(买方)同意购买,乙方(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序号 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总价(贸易术语 、币种 )
2、甲乙双方确定选择 贸易术语(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为准,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优先适用特殊约定):
2.1 CIP
2.1.1乙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并承担费用,按合同总价110%投保。 2.1.2乙方办理货物出口及进口的清关手续及承担一切关税、税款、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2.1.3乙方承担货交甲方之前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1.4甲方收获地点为甲方指定目的地(收货地), 2.2 FOB
2.2.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甲方或甲方的运输代理人租定。
2.2.2乙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按甲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甲方所指定的船只。
2.2.3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甲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乙方合同号、货物名称、船名、预计装船日期、代理人的名称。以便乙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乙方应将联系结果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甲方。乙方应与甲方的运输代理和甲方保持密切联系。
2.2.4如甲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乙方不能在甲方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乙方应负担甲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仓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产品名称与规格摘要 单价 数量 金额 电话: 传真: 邮件: 电话: 传 真: 邮件: 合同编号:
1 2 2.2.5在货物越过船舷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2.3 CIF或CRF
2.3.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2.3.2乙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及适货。乙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乙方不得选择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2.3.3乙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2.3.4乙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以装船日为准)。
2.3.5乙方应在货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和邮件通知甲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2.3.6乙方不得将非甲方货物装入集装箱。
2.3.7乙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甲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3.8在CIF条件下,乙方负责货物的保险。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以邮件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3、包装、装运
3.1货物包装须安全、坚固、符合该种类货物性质的包装要求,以确保货物运送和交付的安全。如货物因包装不当或因未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而发生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发生错发货情况,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
3.2乙方应提供所需的适应各种气候下长途邮寄/空运/陆运的外贸标准包装,防水、防潮、方针、防尘,以及防止其他所有由于乙方采取不正确的包装盒防护措施所引起的损失。货物重量在2公吨以上时,应以英文及国际贸易通用标志注明货物吊装部位及重心所在处,并于箱两侧标注知识性标志,以便装卸及处理操作。
3.3乙方应在装有散装附件的包装外标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附件名称、放置位置、附件号。除上述规定外,配套的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试样等应随主机一起装运。备品备件和工具上还应标有“备品备件”或“工具”字样。
3.4乙方应在每包内附以下文件:详细的装箱单,数量质量证明,合同有关的技术文件。
3.5乙方应在包装箱外表面四周醒目处应英文标注以下内容: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朝上标志并刷有下列唛头:
3.6货物中若包含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乙方除在包装和运输时予以特别考虑并采取专门措施之外,还应在单据和包装箱上特别注明,同时将其性质及处理办法告知甲方。
3.7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以传真形式将装运的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金额、包装、毛重、尺寸、装运港、卸货港、船名或航班号、提单/运单号、起运日期和预计到达日期等通知甲方。
3.8乙方同时应在装运后48小时内将提单或空运单、发票金额、毛重、尺寸、起运日期、预计到达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总装箱单和详细装箱单、原产地证、三C证书以及其他相关单据传真/邮件给甲方。乙方还应在货物装运后的5天内快递甲方一整套正本单据。由于乙方未发装船/装机通知而致使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3.9除非另有规定,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分批装运或转运。
4、货款议付单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如下单据)
4.1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货物描述、数量、单价和合同总值。
4.2详细的装箱单五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体积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4.3制造商出具的数量质量证明。 4.4官方原产地证书。
4.5清洁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注明收货人:北京华卓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6保险单:乙方应按装运货物金额的110%、用合同货币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责任为“仓至仓”,并注明可在中国赔付并无扣除条款。如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文件。
4.7乙方出具的非木质包装声明。
4.8技术文件及服务: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甲方递送完整、清晰、正确的有关设备说明的全套中文文件,包括产品工作原理、用途说明、操作手册、维修指南、带产品图片的产品目录、海关税则号。
4.9甲方认为乙方应提交的其他单据。
5、发货及到货
5.1发货时间: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发货(有运输部门签发的海运提单/空运单/陆运单据上的日期视为乙方发货的实际日期)。
5.2到货时间: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含技术材料)交付甲方。 5.3装运口岸: 5.4到货口岸: 5.5指定目的地(收货地):
6、付款方式,双方确定选择 付款方式:
□6.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预付货款 %,乙方收到甲方的全套发货单据后 日内付清余款,乙方违约的除外。
□6.2乙方发货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货款 %,甲方收货且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乙方违约的除外。
□6.3甲方在收到货物且验收合格后支付100%的合同款,乙方违约的除外。
□6.4信用证方式:甲方应自合同生效后 日,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到期。
□6.5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乙方出具以甲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 银行向乙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6.6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乙方出具以甲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 银行,经甲方承兑后,向乙方转交单证,甲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
7、质量保证
7.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是崭新的、未曾使用过的,以最佳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与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各方面完全相符的货物。
7.2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乙方提供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自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7.3甲方应尽快以邮件/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在质保期内发现的缺陷。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在 天内到达现场更换或修正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乙方无法解决故障甲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调试验收延迟的,上述质保期将相应延长。 7.5货物经修理或更换的,质保期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