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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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梅伟 陈笛

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年第04期

摘要: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开展最活跃、最成功的国家之一。本文在分析借鉴美国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措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美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措施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一、美国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措施 1、设立专门政府机构,完备中介组织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美国从2O世纪4O年代起,就开始设立扶持小企业发展的官方机构。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管理机构,主要由三个部门组成:一是参众两院设立的小企业委员会,主要听取小企业管理局和总统小企业会议对有关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和意见;二是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它是美国小企业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负责向小企业提供资助和支持;三是白宫总统小企业会议,主要就小企业的法律制定、政策协调、资金融通、信息咨询和社会服务等问题进行讨论,以便总统决策。同时,充分各种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美国为小企业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十分健全,除了法律事务、评估、会计、审计、招标、人才市场等传统中介机构外,还有一些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机构,如技术创新促进会、贸易促进会等,各个组织为中小企业出主意,提供信息和职业培训使之获得技术和专利,向其解释新的法律、条例和规定。这些组织还代表小企业同官方对话,并对政府的小企业政策的议定产生重要影响。

2、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在美国,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立法较为健全,使美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得到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美国于1953年制定了《小企业法》,该法是指导中小企业工作的主要依据,它确立了小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又先后制定了《小企业投资法》)(1958)、《机会均等法》(1964)和《小企业经济政策法》(1980)和《小企业发展创新法》(1982)。近些年来,联邦政府又相继颁布了《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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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法》(1992)、《新税法》(1998),200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小企业再投资法案》。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保护,推动了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

3、提供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

美国政府根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不同需求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投资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例如,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和经营资金的“长期贷款担保”、“简化手续贷款担保”、“CAPLines 贷款担保”、“Fastrack 贷款担保”及“微型贷款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贷款担保、出口风险贷款担保及向购买美国产品的外国进口商提供多种贷款。鼓励私营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投资,向从事小企业投资的私营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开始第二市场,允许向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该市场上自由买卖政府的担保权,以提高资金的效益和流动性。小企业通过政府担保不仅可以获得贷款,还可以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获得优惠。 4、提供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

美国主要有两类中小企业专财政项基金,一类用于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如专项科研成果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还有一类用于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市场风险,如财政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再保险基金等。例如,“中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规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开发活动。 5、提供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

美国在1997年颁布纳税人税收减免法。根据此法,小企业在此10年中将会得到数十亿美元的税收减免。美国对中小企业的R&D 投资采取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的税率下调到20%;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地方税。 6、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

SBIR是美国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全国性、永久性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该计划的主要目的就是鼓励小企业发展技术潜能,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把联邦机构的研究开发活动与小企业创建结合起来等。该计划实施分为三个阶段。每年由11个联邦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批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小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出研究开发其中相关项目的申请方案。联邦部门根据小企业的资格、项目创新水平以及创新开发成果未来的市场潜力,对小企业进行资助,每年资助经费都在10亿美元以上。硅谷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惠于这一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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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府采购支持

政府采购是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一项重要支持手段。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应给予中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同时,政府机构要确定中小企业采购分额的年度目标,并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该目标是否达到有关规定。《美国产品购买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只要本国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其报价不超过外国供应商报价的12%,则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凡是50万元以上的货物合同和1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合同,中标企业必须提交分包计划,将合同价的40%分包给小企业。同时,小企业管理局为帮助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政府合同,常常将自己也作为一级单位事先参与合同招标,把适合小企业的一块争取过来,再向小企业招标,或者从专项合同中分离一般性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几个合同,以使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分包机会。 二、美国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1、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不仅有完备的中小企业法规体系,而且对影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做了专门的规定,保障了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需要。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完善法律法规,这就难以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无法充分激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因此,我们应充分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特点,逐步建立起一套包括产业发展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法规体系,在这一政策法规体系中,既要包括比较宏观的政策法规,又要包括比较微观、可操作性强、系统配套的实施细则,以此营造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政策体系和环境。

2、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创新服务体系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管理和服务,美国不但成立了健全的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管理机构,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我国虽然专门构建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管理体系,并在各地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但由于多头分管、部门业务交叉,管理分散,锐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为此,我们应充分借鉴美国的经验,遵循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各管理部门分工与职责,杜绝多头管理、政出无门的现象。同时,努力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立以政府部门为龙头,半官方服务机构为骨架,各类民间商会、协会为桥梁,社会服务中介为依托的多方参与的遍及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产权交易、展览展销、人员培训、管理咨询、鉴定检验、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

3、给予必要的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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