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质工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工作
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湖南省优质工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以下简称创优工程)评选工作纪律,规范复查、评审等评选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参与创优工程评选工作的人员,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湖南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办法》及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秉公尽责,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条 复查组成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复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排序须由复查组所有成员集体讨论并签字,当意见不一致时,由组长如实报告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在复查工作期间不应单独外出活动,确需外出的,在不影响复查工作的情况下,须经组长批准,并在批准的时间内归队。
(三)复查组在工程复查期间发生的特殊事项,须通过联络员与申报工程的推荐单位协商解决,其他成员均不得与
推荐单位特别是受检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
(四)严禁收受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住高档宾馆,不得参加申报企业的宴请,不得向受检企业和有关单位提出与复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派出的联络员在组长领导下,负责与有关协会、受检企业联系安排复查行程等有关工作。联络员可列席复查组对工程项目复查的总结排序会议,不得发表对工程复查的评价意见。
(六)对复查工程项目的排序严格保密。
第四条 复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复查纪律并签署承诺书,如发生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分。
第五条 申报创优工程的推荐单位应严把初审关,并对所推荐的工程负责。推荐单位为复查组接待单位。住宿接待不得超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规定的相应标准,在复查期间推荐单位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与复查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创优工程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收受参评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活动。
(二)在评审结果公示之前,不得泄露投票结果及评选
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参评工程拉选票,不得为参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说情、开脱。
(四)不得徇私舞弊,借评审工作打击报复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并签署承诺书,如发生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分。
第八条 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 参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选有关人员(复查组成员、评委、工作人员等)赠送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以任何名义邀请其旅游观光。
第十条 凡违反本纪律、其情节严重的,对参评企业将取消评选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将取消其复查或评审资格,终身不得再进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对工作人员将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一条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将违反纪律的人员和行为记录在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