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教案 侦查措施 精品

第五章 侦查措施

本章学习指南 一、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侦查措施与谋略的种类;明确侦查措施与谋略实施的法律依据;掌握各项侦查措施与谋略运用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技巧。

二、学习重点

1、侦查措施及侦查谋略的定义及分类。

2、各种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范围及法律手续。 3、紧急措施运用的时机、条件和方法。 4、几类常规措施实施的程序、方法。 5、侦查谋略实施程序及具体运用方法。 三、学习提示

本章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且操作性、技能性较强。要求学生在学习中,要十分明确侦查措施与谋略在侦查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除通过听讲、阅读理解消化基础知识、方法外,更应通过观摩、实习、训练等手段达到学习的目的。

本章教学采用课堂讲授与实训相结合的方式,并以实训为主,增强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对相关侦查措施的感性认识。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强制措施、侦查紧急措施的基本知识 教学方法:讲授 多媒体

教学重点及措施:侦查紧急措施,讲授 教学难点及措施:侦查紧急措施,讲授 教学课时数:2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与方法。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方式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公开性措施与秘密性措施;按

侦查措施运用的时机及功能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和强制措施等。

第一节 强制措施

说明:因为强制措施内容在刑事诉讼法课中有讲授,所以在本节课中主要通过自学的方法并结合案例作业进行教学(案例作业详见案例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和隐匿犯罪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一、拘传

1、拘传的条件

(1)经过传唤而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2)未经传唤而侦查活动需要直接拘传的。 2、拘传的法律程序 3、拘传应注意的问题

(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2)拘传犯罪嫌疑人到达的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范围内,一般不应超出以上范围到其他地点。

(3)对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变更决定,对于不批准或不能按时作出强制措施变更决定的,应当及时结束拘传。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这一规定该如何理解,不得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就应该对他们进行逮捕或刑事拘留,如果需要对他们逮捕或刑事拘留的,首先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或逮捕的条件。

2、取保候审的程序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 (2)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3)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4)责令犯罪嫌疑人或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到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 (5)会见保证人,交代保证义务,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 (6)履行对保手续

(7)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3、取保候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没有保证人担保的。 2、监视居住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2)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时,侦查人员应重点向其讲明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所规定的义务。

(3)及时向犯罪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送达《监视居住委托书》,通知居住地派出所具体执行监督职责。

3、监视居住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取得证据,查明案情,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运用最为普遍的强制措施,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由于拘留所剥夺的是公民人身自由,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之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1、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2、拘留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 (2)执行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指印,并注明拘留的时间。

(3)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未能在24小时之内通知的,应当在通知书中注明情况。

(4)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以核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现有无错误拘留的情况。

3、拘留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五、逮捕

1、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 2、逮捕的法律程序

(1)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 (2)签发《逮捕证》

(3)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4)在24小时之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3、逮捕的执行 (1)逮捕前的准备 (2)逮捕的执行

4、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办的法律手续

六、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1、对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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