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物价局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皋价发[2010]16号
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减少价格纠纷,打造诚信、和谐如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的要求。经过多年的整治,我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标价行为总体是好的,但仍有不少单位存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标价或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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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市场价格秩序的混乱,掩盖了市场价格的真实性,滋长了商品房价格无序上涨,加大了老百姓购房成本,影响了公平和透明。为规范商品房价格信息发布,根据《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现对我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明码标价行为进一步明确要求:①商品房标价表应包括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单价、房屋总价、整套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公用面积)或使用面积、座落位置和房型简图、楼层朝向等价格增减系数、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可以以文字、图片、模型、电子信息系统等多种形式配套标示,公开张贴或布置于房屋交易场所醒目位置。③严格按照“一套一标”、“一房一价”的要求,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禁止“均价”模糊标识,增强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购房人利益。
二、进一步明确对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的要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和《江苏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价服[2008]4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一价清”就是指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我市各房地产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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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要严格按照“一价清”制度的要求,必须将开发、建设中各种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坚持自愿原则;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三、进一步明确对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的要求。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管理,是贯彻国家、省有关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避免房价大起大落的有效措施,有利于稳定当前商品房价格,保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提高商品房价格透明度和提升房地产经营企业诚信度;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一价清”制度,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利益。我市各开发经营企业在领取新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必须将新建商品房价格向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供开发销售楼盘类型、面积等资料。开发企业销售价格要与备案价格和对外公布价格保持基本一致,销售过程中需要上调价格的,必须提前一周重新报备,并说明提价的主要理由。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将定期在政府信息网上对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价格管理联络员制度。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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