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 2006年6月9日前。 二、报送对象
2002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 三、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同时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的报送地址请与当地保监局联系确认。
四、报送内容 (一)定量指标 1、业务风险评估指标 (1)标准保费增长率 ①计算公式
标准保费增长率=本年标准保费-上年标准保费上年标准保费?100%
②计算口径
“标准保费”按保监会《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的规定折算。
(2)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①计算公式
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②计算口径
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的计算口径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
“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3)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 ①计算公式
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
②计算口径
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的计算口径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
“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保险公司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4)退保率 ①计算公式
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②计算口径
退保率的计算口径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
“退保金”的口径与《保险公司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长期险责任准备金”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
任准备金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
“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5)团体业务保费13个月持续率 ①计算公式
团体业务保费13月持续率=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于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费收入?100%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②计算口径
“团体业务”指投保人为团体的人身保险业务;
“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分母)包括趸缴和期缴团体长期险业务保费收入;
“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于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费收入”(分子)指分母中,趸缴保单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部分退保和给付支出的部分与期缴保单在评估期的保单有效期内续保保费收入之和;
“团体长期险保单”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团体保单。
(6)团体业务保费25个月持续率 ①计算公式
团体业务保费25月持续率=评估期前二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于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的保费收入?100%评估期前二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②计算口径
“团体业务”指投保人为团体的人身保险业务;
“评估期前二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分母)
包括趸缴和期缴团体业务保费收入;
“评估期前二年度生效之团体长期险保单于生效后第2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