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模块外保温购销合同

EPS模块外保温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年 月 日 1 / 5

EPS模块外保温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EPS模块买卖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概况见附件一。

1.2此工程建筑面积约为 m2 ,暂定总方量为 m3,最终结算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

1.3供应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条:供货品种、数量、单价、运输费与其他等见下表

品种 规格型号 数量(m3) 单价(元/ m3) 1.此价格为 含税价格。 2.最终结算数量以实际 用量为准。 备注 EPS模块

2.1 运输方式及费用: 2.2以上价格均为签订合同时现行价格,根据当地原材料价格,可随时调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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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订货与发货

3.1甲方每批需用EPS模块外保温时,需提前24小时用手机信息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确认。

3.2为了供应保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月需用计划、周需用计划。如甲方不提供计划,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提供EPS模块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交货与验收

4.1EPS模块外保温交货地点为甲方工程地 。 4.2甲方指定 或 负责EPS模块的验收。甲方验收人员如果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以甲方施工现场实际验收人员的签收为准。 第五条:结算与计量

5.1EPS模块外保温供货数量依据甲方验收签字的随车《发货单》为准,《发货单》一式五联。

5.2自EPS模块供应之日起,双方结算负责人凭《发货单》确认EPS模块外保温供应数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后两天进行对账,并按相应单价确认供货价款,同时开具相应对账凭证作为EPS模块供货结算依据,甲方于结算三日内付款。

5.3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与乙方计量EPS模块供应数量,或不开具EPS模块对账结算凭证拖延10天以上,该批次EPS模块供应数量以甲方现场验收人员签字验收的随车《发货单》上的方量为准,货款按EPS模块《发货单》上供应数量及相应EPS模块单价计算确定。

5.4签订合同之日,甲方需预先支付定金,乙方方可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生产。 5.5双方结算负责人甲方为 ,乙方为 。 第六条:付款方式

6.1货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 6.2甲方将货款汇至乙方公司账户(附件二),由乙方公司开具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方为有效。

第七条:技术质量要求

7.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提前通知乙方,以确保乙方对技术要求进行评审并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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