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编号357

黄莉:解析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 2 页 共 9 页

4000- 5000 万人

二 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普遍现象”。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一个以残疾人退休者的生理性脆弱群体,和贫困者、失业者为主的社会脆弱者群体。前者是任何社会都不能避免是的一种自然性现象,后者是任何国家在现代化起飞时,市场经济的伴生现象。自然的、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个人的某一因素或某些因素的综合,都可能导致一些人成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

在我国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这里主要从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原因

1 二元结构的变化

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造成城市和乡村差别较大,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因交通不便、资源缺乏、生存环境恶劣,成为贫困人口集中的地方。其二,产业结构调整。

在转型期,产业结构有了很大调整,从两个方面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规模,一方面城市工业中一些传统产业现衰退,制造、建筑和采掘等行业生产不景气,致使职工下岗,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不论是在农村作为潜在的失业者,还是变为城市打者,客观上都处在社会弱势地位。

2 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

郑杭生、李迎生认为,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被弱势话的原因是与我国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代背景相联系的:其一,从宏观的经济与社会背景看,这种现象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伴生物。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会导致“优胜劣汰”效应、追求效率的正负“双重效应”、产业结构调整效应,所有这些趋势在近期内不可能有根本地转变。一般说来,这些过程对处在社会大众层面的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阶层是

2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编号357

黄莉:解析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 3 页 共 9 页

弊大于利。其二,是与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有关。在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使其1利益免受损失,这样,就使某些社会成员进入弱势群体。冯招容认为制度变迁路径、制度变迁形式、制度变迁方式对弱势群体有影响,经济体制的制度变迁,是转型期弱势群体形成的重要制度因素。变迁过程中“双轨制”长期存在与制度生成不平衡、不规范,对弱势群体规模与程度有较大影响。

1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产业技术的进步以及企业自身经营原因,造成大批行业性下岗和失业人员。2在下岗人员持续增加的同时,再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再就业率不高。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性。

3社会资源分配不公

从弱势群体形成的深层原因看,无论是老弱病残者还是社会贫困群众,他们之所以陷入弱势困境,是由于他们失去或被剥夺了发展的能力和机会。因此,“能力的弱势”或“机会的贫困”是他们处于弱势地位的本质。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症结之一是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力、人力、物力、权力、能力、信息等)整体匮缺,由此导致其生活质量的低下与承受能力的脆弱。

4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社会保障系统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能调节贫富差距,但我国的社会保障还不能起到稳定和调节的作用。至今我国的社会保障系统发育仍极不完善,更不平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社会保障覆盖面低,社会资金筹措困难,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更高的要求,失业保险尚未完善等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社会给弱势群体的救助仍极为有限。据统计,全国约有1/3的职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40%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没有领取失业就业金,绝大多数的农村社会弱势群体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得到救助的人极少,即使得到的失业救济金也是极为有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这些原因导致下岗失业人员生活缺乏保障,日益陷入贫困,成为社会

1

郑杭生、李迎生:《转型时期的社会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77页。

3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编号357

黄莉:解析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 4 页 共 9 页

中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而且越来越成为城镇弱势群体的主体,下岗工人的队伍甚至存在着日益庞大的发展倾向。

(二) 个人原因

对于自身原因,大部分失业者和下岗职工文化素质较低、技术能力差。部分下岗职工择业观念陈旧,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障碍。一些社会成员认识有偏差,不适应社会的急速变化。对企业、国家的依赖思想仍然很严重,不愿意到集体、私营企业就业,不愿意问津第三产业。

三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与百姓的期望相比,只能说刚刚起步,一些制度的设计还存在着缺陷。

(一) 现有社会救助内容单一,救助水平偏低

目前,弱势群体的救助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财政投入,但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资金投入无法得到保证,成为制约救助工作开展瓶颈。如:现行政策规定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是在农村附加税列支,但由于农村附加税支出缺口较大,难以保障所需支出,造成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展缓慢;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推广;医疗救助资金严重不足,现实需求与实际到位资金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等。

其一现行社会救助项目主要集中在生活救助上,重点保障救助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而一些比较重要的专项救助,如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等仅在一部分地区试行,并且实际上其中许多专项救助没有得到最终落实,所以成效不明显。其二全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很低,农村的社会救助水平更低。传统的社会救助除了使鳏寡孤独病残者维持基本生活外,大多数其他救助仅仅是象征性的,或者是一种道义上的支持和帮助。

(二) 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

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编号357

黄莉:解析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 5 页 共 9 页

目前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仍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本来要靠企业、社会、财政三方面共同筹措,但由于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社会分担的部分没有很好落实,一些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仍然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很窄,基本上集中在城市的公有制单位中实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有待扩大。比如,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些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却还没有进入这条“最低保障线”。

(三) 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缺口

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四) 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法律从来就是作为统治工具出现的。这种传统定势思维在当代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思想意识深处有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特权观念。在执法过程中漠视法律的存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干扰司法权力,伤害公民合法权益,片面追求社会稳定目标而忽视个体权利的维护。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以保障人权为其核心,法治的主体应是人民,客体应是国家权力,但在现实中却经常被扭曲。

(五)社会救助知识没有普及

在我国,大部分农民、工人和一些文化低的人不懂自己在社会中处于什么地位,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更不知道接受社会救助是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加强关于弱势群体的相关知识的普及,让人民知道当在经济上的达到一种低程度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生活困难时,可以向社会寻求帮助。把这些社会救助知识传到人民的耳边,使群众在保护自己方面多些

5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编号357

黄莉:解析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 6 页 共 9 页

主动性,国家在实施救助时就会很顺利。

四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就业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扶助,如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扶助,对女性就业者的公平晋升保护,对农民工的公平就业权保护和反歧视保护等等。政府还要通过其公共服务职能,向就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扶助,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切实提高职业介绍作为劳动力市场中心环节的服务功能、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别要解决在有些大城市劳务市场中至今还存在的对农民工只收费、不服务的不规范行为,从而体现政府对就业弱势群体的亲和力,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从本质上是与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不相容的。目前,在我国大规模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具备经济实力。

1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统筹层次越高,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力就越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是国家要求各地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是地市级统筹,个别为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地方之间差异大、不统一。

2是要适当增加养老保险基金

改变养老保险基金严重短缺、时有拖欠的状况 据有关部门统计,养老保险企业累计欠款额达370多亿元,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严重影响了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3是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随着农村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模式受到冲击,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十分紧迫。

(三)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6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