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四)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的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即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负责向服务对象明确告知有关承办窗口。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窗口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所属业务部门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
(六)有群众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接答电话人员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回答问题。
(七)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对群众投诉、报案、举报的问题或其他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或告知有关部门受理,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工作和反馈工作,让群众满意。
(八)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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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戒。
2、责任人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九)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依据:
1、对“责任要求”的执行情况及其产生的效果; 2、群众的投诉信函(举报电话)、意见箱等。
五、咨询服务承诺
(一)对您的电话咨询,我们将即时答复或转办相关负
责人员。
(二)对您到我处咨询,我们将当场回答或引至相关部门。
(三)对您的书面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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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次性告知制
(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及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或要求的,应马上办理,不能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办理时限。
(三)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材料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
(四)对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的,应热情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及依据。
七、情况报告制
(一)在接待受理党员求助服务中,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实记载求助要求和处理结果。遇到特殊情况要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个案专报,一事一报。
(二)定期收集党群服务中心服务情况,汇总分析党员求助的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对党员的重大求助或反映的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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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来我处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按公示的时限办理。
(三)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耐心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九、行政问责制
(一)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贻误工作,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服务中心形象的,依照本制度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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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问责,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的原则。
(三)行政问责种类: 1、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教育; 3、告诫;
(四)行政问责的种类根据过错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行为人认错态度,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五)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县委、县政府、镇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的;
2、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不属本人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臵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违反首问责任制、公开承诺制,举止不文明,服务不周到,群众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违反一次性告知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违反限时办结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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