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4]11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28 【实施日期】200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办发[2004]11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按照省、市有关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落实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出现紧急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迟报、漏报、 1 / 2

瞒报紧急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紧急重大

事件应急反应体系,为市政府领导指挥决策提供高效服务。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1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信息及洪涝灾害情况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59号)的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认真、及时上报紧急重大事件,为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提供了大量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为确保我省社会政治稳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迟报、漏报和瞒报紧急重大事件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最近一段时间,我省连续发生几起迟报、漏报和瞒报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有的突发事件,省委领导已在过问,新闻媒体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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