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36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第43条)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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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
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由国家和省级每年进行公布(名单内仅对当年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九)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十)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十一)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十二)租赁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租赁费(条例第47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条例第45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三)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 ?保险费(条例第46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不得扣除。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条例第48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确因环境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用品或安全生产用品等。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税法第10条)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
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抵扣凭证的规定
扣除凭据要求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税发[2008]80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税发[2008]88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114号)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第五部分 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一、税收优惠的种类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般来讲,税收优惠包括: 具体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99号——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免税收入新政策 ?2011年新政策
?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
具体税收优惠
?(二)定期减免税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0%):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新文件:财税[201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