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 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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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间 间距 类区 距 Ⅰ类地区 方位 a≤300 300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