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刑诉必背考点(超全面、超详细)

2017年刑诉法必背考点(史上最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宣告无罪)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宣告无罪)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管辖

2.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省检) ?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

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 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3. 亲告、轻微、公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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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诉案件:亲告罪、故家信、婚弃劣,知三年,公转自。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 侮诽暴虐侵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5.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安检察院交叉:

该谁给谁: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主罪原则:主罪属于该机关,则由该侦查机关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6. 危恐无死没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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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可以移送:重复新指导。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①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②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③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8. 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 ?指定管辖情形:

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9. 哪里抓到哪里管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 10. 两境和老家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11. 一进一出和老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12.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章 回避

13、回避:当法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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