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活页
2006年第2期(总第50期)
辽 宁 省 财 政 学 会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2006年1月25日
本期主题:物权法草案
[按]小到一个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这些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的法律就是物权法。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被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到宪法权利,引起海内外普遍反响。从2002年12月到2005年10月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已先后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5年7月10日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目前,草案正在进一步研究、完善过程之中,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本期对物权法草案及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时代呼唤物权法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
物权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自然经济,一般不需要物权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需要物权法。我国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物权法十分必要。
从微观层面来看,日常生活中,小到一张纸、一支笔,大到车辆买卖、商品房买卖、土地承包经营,人们对大多数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实际上都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通俗地说,物权实际上是人们对自己拥有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支配权利。时下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诸多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如国企改革、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纠纷等等,无不涉及产权关系的明确、权利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而财产到底是谁的?财产主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对这些问题都要由物权法来进行规范。
从一组数字可以看出物权法在调整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74万件,行政案件11.5万件,而民事案件则达到了484万件。作为我国正在制订的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制订和出台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不言而喻。长久以来,由于我们对财产所有、财产私有的观念相对淡漠,加之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这就使得现实生活中容易出现各种企业短期行为及转移资本的现象,容易出现一些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滥拆居民住房的各种恶性事件。尽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已于2004年被写入了宪法,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只有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才能得到更为具体的实现。物权法草案不仅在很多地方充分显示出了立法者尊重市场规律、保障私人财产、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立法宗旨和态度,更是以财产占有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关系与财产的物权的利用关系为主要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