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125I粒子源植入、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DSA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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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鲁环辐表审〔2014〕63号 经研究,对《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125I粒子源植入、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DSA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17号。该项目内容为:(1)在外科病房楼南侧一层建筑内新开展125I粒子源植入项目,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E+7Bq,年用量为1.48E+10Bq,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2)在外科病房楼南侧一层建筑内新建1座加速器机房,拟使用1台Clinac IX型医用直线加速器(15MV),属Ⅱ类射线装置;(3)在病房楼一层使用1台Innova3100-IQ型DSA,进行介入治疗,属Ⅱ类射线装置;(4)在外科病房楼南侧一层建筑内拟使用1台模拟定位机、1台CT,在医院下设门诊部(临沂市看守所内)使用1台X光机,均属Ⅲ类射线装置。DSA和X光机已投入使用,此次为补办环评手续。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厅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该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明确辐射工作岗位,落实岗位职责。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各工作场所应安排技术人员负责各自的辐射工作。 2.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直线加速器等装置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 3.使用DSA进行介入手术时,医务人员应穿戴铅衣、铅帽、铅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在铅防护屏后工作,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符合2 / 10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医院各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上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2.加速器机房应落实实体屏蔽措施,确保治疗室墙体及防护门外30cm可达界面处平均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并落实门机联锁、工作状态指示灯、急停按钮、监视对讲系统等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保持良好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小时。 DSA及Ⅲ类射线装置机房应落实屏蔽墙、防护门、工作状态指示灯等安全与防护措施。做好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措施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修、维护档案。 3.粒子源植入工作场所应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台账。实行医护通道和患者通道分离,并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贮存室,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 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按核素收集到符合规范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桶内衰变10个半衰期,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垃圾处理,否则应送山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处理。 与销售单位签订回收协议,由其回收处理使用完的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未用完的放射性同位素等,否则应送山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4.配备至少1台辐射巡测仪和1台表面沾污仪,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5.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我厅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并同时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和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报告。 三、该项目建成后,应向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并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接到本审批意见后10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送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和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备案。 3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