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支付系统在山东、四川、陕西、黑龙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支付系统在山东、四川、陕

西、黑龙江、安徽、湖南推广运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6]8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04.10 【实施日期】2006.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支付系统在山东、四川、陕西、黑龙江、安徽、湖南推广

运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6]8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4月24日起在山东、四川、陕西、黑龙江、安徽、湖南(以下简称推广省)推广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上线步骤书》(以下简称《步骤书》,见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应急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见附件2)、《小额支付系统参数表》(见附件3)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权限设置表》(见附件4)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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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支付系统推广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上线日期定义

2006年4月24日为《步骤书》定义的T日,4月21日、22日、23日分别为T-3日、T-2日、 T-1日。 (二)上线工作步骤

小额支付系统推广上线分为技术准备、业务准备、系统验证和上线运行四个阶段。 技术准备阶段定为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济南、成都、西安、哈尔滨、合肥、长沙城市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简称为CCPC)的T-2日18:00前和各参与者的T-2日24:00前,主要完成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业务操作前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

业务准备阶段定为NPC、济南、成都、西安、哈尔滨、合肥、长沙CCPC的T-2日24:00前和各参与者的T-1日12:00前,主要完成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前的各项业务准备工作。

系统验证阶段定为NPC、济南、成都、西安、哈尔滨、合肥、长沙CCPC的T-1日12:00前和各参与者的T-1日18:00前,主要确认本单位环境全部就绪,相邻节点间网络连通正常。

上线运行阶段定为T日9:00,各参与者正式办理小额支付业务。 (三)工程实施要求

人民银行济南、成都、西安分行,哈尔滨、合肥、长沙中心支行应协调辖内各参与者认真做好小额支付系统推广上线的实施工作。NPC、济南、成都、西安、哈尔滨、合肥、长沙CCPC、各参与者要严格按照《步骤书》的要求,切实做好小额支付系统上线的实施操作并及时报告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NPC传真电话:010-69661330,济南CCPC传真电话:0531-86167194,成都CCPC传真电话:028-85261174,西安CCPC传真电话:029-87425015,哈尔滨CCPC传真电话: 0451-82304648、82271209,合肥CCPC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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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3691246,长沙CCPC传真电话:0731- 4301547。

(四)上线应急处置

上线期间如发生重大问题或故障,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急处置通知和《应急方案》做好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各系统参与者应相应制订本系统的业务应急处理方案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功能及参数设定 (一)系统运行时间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每日系统日切时间为16:00,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调整系统日切时间。 (二)业务处理种类

推广省小额支付系统推广运行的业务种类为普通贷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和通用信息业务。 (三)业务轧差场次

济南、成都、西安、哈尔滨、合肥、长沙CCPC的每日同城业务轧差场次初始设置为3场,清算时点为每日11:00、14:30、16:00。人民银行济南、成都、西安分行,哈尔滨、合肥、长沙中心支行可以根据当地业务管理需要在CCPC调整同城业务轧差场次和清算时点。

(四)业务金额上限

为协调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普通和定期贷记业务设置业务金额上限为20000元。人民银行(国库)作为业务发起方和接收方的普通/定期贷记业务不设置金额上限。 (五)净借记限额管理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参与者通过办理清算账户圈存资金和小额质押业务进行净借记限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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