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私人幼儿园能办理抵押登记吗?

私立医院、学校的房产能否设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财产列入不得抵押的范围。目的是保障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稳定,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因此,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学校也是一样。《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而且并未区分社会公益设施的财产所有权性质。《担保法》在制定时,社会上已经存在私立的医院和学校,禁止其财产进行抵押,并不是立法上的疏漏(《物权法》草案六审稿第一百八十四条在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时,也将“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列入其中)。 因此,私立医院、学校的房产同样不能设定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一司法解释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范围限定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且只能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这既与《担保法》的原则规定没有冲突,也顾及了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

但是对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来说,一是难以判断哪些房产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在纠纷发生以后、进行民事审判时使用的,且在文字表述上采用“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而并不是“应当认定抵押有效”。因此,除了今后相关的规定能明确私立医院、学校的房产不属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所禁止的范围,登记机关不能将此作为作出登记这一行政行为的依据。

民办学校,私人幼儿园能办理抵押登记吗?

不能抵押。

第一,无论是按《担保法》第37条还是按《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很多人会为学校是公办的还是民办而认定是不是社会公益设施,按照法律规定本人认为私营公营都承担着教书育人、传播文化等社会公益目的,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第二,建设部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复函

建法函[2010]2号-------《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中同意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

关于出租给医院的个人房产抵押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就出租给民办医院的个人房产能否为医院自身的借款办理抵押的问题,顾问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行参考。 一、咨询的主要问题

某民办医院拟在贵行借款,以该民办医院负责人名下的房产作抵押,但该房产为该医院采取租赁的方式正在使用的楼房。为此,贵行咨询:以该房产抵押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二、分析意见

(一)该房产不属于《担保法》、《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可以办理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虽然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民办医院具有社会公益性,但该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并非医院所有的财产,不属于《担保法》、《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可以办理抵押。

(二)若房产现已约定长期出租给该医院使用,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实现抵押物时,要求医院签字放弃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以减少实现抵押权存在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原则,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若在租赁期内实现该房产抵押权将受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约束,要排除该约束,医院作为抵押合同的受益人必须作出承诺放弃该权利。 三、律师结论

出租给民办医院的个人房产可以办理抵押,为减少实现抵押权可能存在的风险,建议以医院为借款人并要求该医院作出在实现抵押权时放弃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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