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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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 213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直投子公司:

为了推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我会制订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风险,督促直投子公司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提升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

二、直投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募集设立或受托管理直投基金,均应向协会备案。

三、直投子公司应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提交给协会的备案材料和报告都必须加盖公司公章。直投子公司应当备案但没有备案或备案不符合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我会将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下属机构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证券公司及下属直投子公司在落实《规范》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五、直投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并将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告知我会。

六、2011年11月22日我会发布的《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 刘宇铭 陈艺成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 中国证券业协会 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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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活动及直接投资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直投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第四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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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第六条 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第八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限制、决策程序、投资流程、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内容。

第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客观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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