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探放水综合管理制度

井下探放水

编制单位:采矿部

综合管理制

目 录

第一章 前 言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井下探放水综合管理制度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考核奖励制度

探放水安全确认作业优先制度

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第一章 前 言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和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做好矿山防治水工作,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1、技术部地测科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收集各队打钻资料,并根据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探放水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技术部地测科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 3、生产部调度室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技术部通风区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有掘必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全监查部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探放水队按照本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探放水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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