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 号:成建委发[2009]7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市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建筑业企业。

外地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内除外)在蓉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对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而未在成都市建筑业企业管理目录的省属建筑业企业,实行初始登记管理。

企业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2、《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三、外地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需登录“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公司版)(http://www.cdxiyong.com/),将企业、拟投标工程项目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网络(补充)录入并填报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报告(最新版)。

外地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和《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否则,外地企业不得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在我市建设领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在办理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时必须提交本市资质等级为一级以上(含一级)且列入成都市诚信建筑业企业名录中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同业推荐担保书。

五、外地企业在完成投标工作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拟再投标手续。

六、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必须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投标时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对管理人员进行指纹采集;在工程动工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实行指纹核验信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履

职到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的在建工程参照上述要求实行指纹核验和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

七、由外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对项目经理实行押证外,还将收取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网络登记表。

八、成都市建设监察大队将对五城区的外地企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项目依法查处,并将检查监督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外地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地企业开展不定期考核,对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履职不在岗、无证施工、在禁止区域范围内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以及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纠纷或拖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外地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良警示、告诫约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相应行政措施,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市场禁入,并记入外地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十、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重点监管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参照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要求实行监管。

十一、外地入蓉勘察设计、监理、园林绿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类企业办理网络登记时参照此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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