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公司项目经理部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按照工区或项目队的数量按一对一核定编制,由各单位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受行政处分期间的工资支付

1、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停发工资,改支最低工资标准。标准按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岗位工资下调两岗;受警告处分的,岗位工资下调一岗,均影响一个年度,并以人事命令通知执行。

3、员工因各种原因被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其他待遇不变,待审查结束后,再视情况予以处理。审查无问题的,停发的岗位工资予以补发;给予处分的,停发的待遇视处分情况按上述1、2条规定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待遇

1、参与承包的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津贴取消。

2、员工在职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具体办法按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3、员工在岗期间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有薪假期,包括: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季度假、工伤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婚、丧、产假、搬家假、计划生育假等。休各种有薪假的规定按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岗位工资执行易岗易薪的动态管理。员工晋升或降低职位时,均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人事命令的起薪时间为准予以变动。 人事命令未明确起薪时间的,次月起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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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由公司党委任命的岗位工资17档(原档案工资标准)项目部门负责人工资标准比照经理助理岗级核定。

第十五条 内部待岗员工工资标准核定:按照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独生子女费和卫生费正常支付。

第四章 新入职员工的工资核定

第十六条 新入职员工的薪酬执行如下规定:

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待遇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本人协商,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大学本、专科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本科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为1800元、专科毕业生标准为1500元,中专毕业生标准为1200元,另支付工龄工资,不支付绩效工资。见习期满,再按正式聘用的岗位重新确定岗位工资。现见习生工资标准本次不做调整,2008年新入职大中专毕业生按本条执行。

3、技校毕业生和复员军人按所聘岗位确定其工资标准。 4、调入职工,原工资待遇封存,按重新聘用岗位确定工资标准。

5、外聘短期合同制员工,在试用期间执行临时工资,工资标准按拟聘用岗位标准的80%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聘用后,由所在单位比照公司同等技术职务员工工资标准核定其工资标准。

6、新录用员工的起薪日期,以人事命令指定的日期为准。当月15日之前报到的,按全月支付,当月15日之后报到的,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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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支付工资。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作业工人、凡能实行计件或承包的,均应继续坚持计件、承包分配的办法;不参与承包的岗位,参照本文附件中的工人岗位执行。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和服务性岗位工资

1、技师、高级技师由公司下令聘用且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在本工种岗位工作,工资均低聘一岗执行。

2、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且从事本工种工作,否则下调一岗执行;未通过鉴定的,按最低岗位执行。

3、对临时性、可替代性较强的岗位如工地看守、服务员、门卫等岗位经理部可采取协商办法约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各单位班子成员工资构成

基层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项目期薪制度,包括基本工资和项目绩效兑现工资两部分,严禁出现规定范围外的收入。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基本工资执行下列标准:

1、项目经理部:一亿元以上项目:党政正职:4500元/月,副职4200元/月;一亿元以下项目:党政正职:4200元/月,副职4000元/月。

2、资产经费单位:党政正职:4200元/月,副职3800元/月。 第二十条 工人身份员工在管理岗位工资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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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身份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在定员编制范围内的,比照所从事的管理岗位核定工资标准,但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付人员范围。

2、工人身份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允许超编,确因需要经公司同意在定员编制范围之外的,按照勤杂服务岗位标准核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项目经理部勤杂服务岗位是指服务员,门卫、巡守等岗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二个月内,必须制定本项目员工收入分配办法,并经同级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费单位薪酬办法亦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当月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以往相关制度、办法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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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力资源管理 薪酬 办法 通知

抄送:公司工会,团委,司办,党办,财务部,社保中心,人

力资源部。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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