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2]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布日期】2012.04.06 【实施日期】2012.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2]17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为严格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 2
同时,应当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二、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五卷装订成册:第一卷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要求的材料,第二卷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三卷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要求的全部材料,第四卷为《安全评价报告》,第五卷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每卷要求有目录和连续页码; (三)复制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所有材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制。
三、企业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企业门户(________________ )中行政许可系统进行许可申请,并按照要求通过系统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纸质材料同时报送至市政府中环办公楼行政受理大厅(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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