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

“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

武伯欣 张泽民

【摘要】“测谎”,是日常概念,绝非科学术语。其科学称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简称心理测试技术或心测技术。测试结果能否作为证据,说法很多。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现状,不容乐观;研讨其证据价值,必须首先对此状况及问题有深入了解。鉴于目前的混乱状况,将心理测试技术作为我国诉讼证据的条件尚不成熟。

近几年来,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出和引发讨论的一个问题——测谎的结论能否进入证据领域?对于这个问题,说法很多,争论不休。

毋庸置疑,当我们在专业的讨论中谈及“测谎”这个词语时,它只是一个日常概念,而绝非科学术语。科学的称谓,应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简称为心理测试技术或心测技术。

实际上,这项技术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一个其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在它的诞生地俄罗斯和美国,至今还有人对它的科学性、精准性持怀疑态度。如美国只有36个州的法院明确地将心测结论列入法庭证据。但是,这项技术伴随着心理学、生物学以及电子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取得新进展。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地开展这项技术的研究、应用,接受、认可这项技术的范围是在不断扩大,而不是缩小——这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它旺盛的生命力。

在中国,民国时国民党主政时期,就已有将此项技术用于调查案件和相关的研究应用。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经历了从否认、批判这项技术,到近30多年来重新认识、研究并推进这项技术应用的过程。迄今,从国产仪器的研制到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都已达到了相当水平。公、检、法等部门查

案、审案中的应用也已比较普遍。因此,证据领域是否可引入心理测试结论,日渐成为司法界关注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由于此项技术在应用中产生的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以及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使得人们对它的科学性及应用等又不能不持保留态度。粗略归纳一下,中国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1.心理测试技术能用于刑事案件,但不能应用于民事案件。如果应用于民事案件,就是干预个人隐私权,进而导致侵犯人权的后果。

2.即使可用于刑事案件,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主要原因是心理测试技术人员的素质普遍太低。而培养技术人才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应一哄而起,需要经过一个发展成熟的过程。

3.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可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关于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的内容。我国司法界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个批复已经明确了心理测试技术鉴定结论的使用范围,应遵照执行。

4.心理测试鉴定结论绝对不能进入证据领域。如果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或辅助证据,将给中国的案件诉讼和人权保障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和原因,但又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片面性。不过,笔者并不想一一加以分析讨论,因为对于一项科学技术能否作为司法鉴定证据使用、如何使用、证明力的强弱等,按照法学的理论原则给予恰当定位并得出结论,应该不是有多大难度的事。但是,如果在谈论一项技术能否作为法定证据时,却对那项技术的相关现状并不大了解,或只了解些皮毛,那就是盲目决策了。比如,在谈到这项技术的准确率时,有人称达到了90%以上,但据笔者所知,就全国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办案的有关数据,从来就没有进行过专门统计;实际上,这样的准确率,对于有些测试人员是对的;而那些使用直接引进的测谎方法的人,肯定达不到这样的准确率。事实上,正是由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领域自身存在的问题,才造成了司法界对其反差极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断。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围绕着这项技术的研究应用及其现状谈谈看法,为相关的讨论提供一些必要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希望本文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相关法

律工作者的关注,最好能够亲自到公、检、法办案单位实地调研,掌握有关这项技术应用的第一手资料,并以此来全面客观地衡量它的利弊得失。

心理测试技术,从本质上说,是一门应用科学。笔者作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甘肃政法学院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生导师组组长,除了完成教学工作之外,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实案测试应用研究上。长期以来,笔者实测过的案件已超过1300余起,测试了1.2万余人,涉及26种案件类型,其中80%以上经测后讯问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余的百分之十几,有的是排除了已有的嫌疑人,有的是虽认定嫌疑人但案件侦查暂无进展。所办案件均留有记录,可以随时备查。据笔者统计,在这些案件的区分无辜者与涉案人的准确率上,能够达到98%;而出现失误的2%主要存在着错把涉案人认定为无辜者的情况,还有一部分属于无结果,即测试后因找不到其他证据验证测试结果,对嫌疑人只能依法疑罪从无。

在笔者测试的这些案件中,大多数是由公安部门承办的疑难刑事案件,一部分是检察院准备起诉的案件和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经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还有少量的民事案件。从应用的结果看,这项技术的优势十分突出,主要的有以下方面:

1.能够有效地澄清案件事实。这项技术的主要作用在于检测测试对象与案件的相关程度及案件的事实真相。当受测人经测试被认定为涉案人时,主测人可以根据其留在仪器上的心理生物反映图谱,对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及相关案件的基本过程获得一个比较完整明晰的判断。比如,笔者曾测试过一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投毒杀人案,因主要证据就是口供,原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通奸男女合谋毒杀女方丈夫,涉案的男女都被判了死刑。但是案件上诉到省高院,法官在审查中发现,二人的口供相互间既有印证也有矛盾,现在又都翻供了,如果使用常规手段去审查,难度很大。法官当时分析,此案只有两种可能,要么两个都是作案人,要么都不是,因为他们的口供是相互支撑关联的。然而,经过笔者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测试,最后得出的测试结论却是第三种结果:男的投毒,女的不知情。此案中的女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

2.能够有效地甄别嫌疑人,排除无辜,认定涉案人。大部分的案件,在侦查之初,被划进嫌疑人圈里的往往是数人乃至数十人,如何排除或认定他们的嫌疑,非得通过艰苦的调查不可,有时候通过调查也难以查清。而在排除嫌疑人方面,科学应用心理测试技术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由于无辜者并不具备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心理痕迹,所以经过测试就能排除嫌疑。这方面的应用实例是大量的,在笔者测试的案件中,一个案件测试一二十名嫌疑人是常有的事。曾有一起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此案的证据主要是由口供来链接的。但被告人当庭翻供,原来的证据链便无法成立。笔者应邀重新研究分析案情并对被告人测试后,排除了他的作案嫌疑。此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被告人无罪获释。

3.能够帮助办案单位指明侦查方向。在案件侦查初期,科学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最能发挥作用,它不仅是对被测人是否涉案作出结论,同时还对案件的侦查提供参考性意见,甚至可以直接探测寻找赃物、凶器等罪证的大致区域。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心理测试获得线索的,找到被埋藏的尸体、血衣、凶器、钱物等证物,从而为破案创造了最佳条件。其中最为典型的是1998年发生在萧山建设银行的港币失窃案。当嫌疑人仍在抗拒交代问题时,办案人员已经通过心理测试的提示,搜查到了被藏匿和存在银行的赃款,此案东方卫视电视台曾进行过详细报道。

综上所述,科学应用心理测试技术,对于查案、审案的辅助作用是显著的。在侦查阶段,是摘清案情、认定或排除嫌疑人的一项有效技术手段;在审判阶段,除了具有上述作用外,还能为法官自由心证裁量提供参考依据。笔者曾经数十次应邀为法院测试案件,最后的审判结论中虽然多数没有提到这项技术的鉴定结论,但对案情的认定却是采纳了心理测试所获得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关于心理测试技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讨论,对于最终确立这项技术的司法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是大有裨益的。

然而,考虑到中国心理测试技术领域的现状,笔者对于将其测试结论列为法定鉴定证据,又是心存忧虑的。

众所周知,曾经震惊全国的云南昆明杜培武冤案,在2000年被媒体曝光后,人们才知晓此案在侦查、审理过程中,曾两度对杜培武使用过所谓测谎技术。第一次测谎是由在美国商业测谎学校学习过的测谎专家进行的,测试的结果认定杜培武说谎,认为杜的妻子和其情人被杀害就是杜所为。审讯人员坚信测谎结果,对杜培武采取了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最终迫使杜培武做出有罪供述。此案经过一审做出死刑判决后,杜培武本人和其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书,直指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但是,办案单位又请来另一位测谎专家对杜进行了第二次测谎,这位测谎专家还向法庭出具了专家意见书,由此导致二审终审也判决杜培武有罪。

2001年被全国媒体曝光的安徽芜湖刘明和冤案,又是一起由所谓测谎专家先认定说谎,随后出现刑讯逼供,进而导致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才被改判无罪的冤案。而对刘明和进行测谎的所谓的专家,就是曾经参与过杜培武案第一、二次测谎的那两个人。

为什么同样是测试,在准确性上却有着天壤之别?问题就出在心理测试的理论及其方法是否科学上。笔者在长期的研究中发现,有一些测试专家和他们所培养的测试人员,都是使用美国过时的所谓“测谎”理论与方法,主要表现为使用美式准绳测试法等,其主要内容是来自上世纪40年代美国里德学派的理论,这套理论的心理学渊源是华生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其实质是把人的复杂的心理活动简单化、生物学化。他们认为人在说谎时的紧张情绪与生物指标变化是一对一的唯一关系,这种机械、僵化的认识,必然导致对实案心理测试中出现的其他复杂的心理活动统统都不考虑;根据这种理论设计的测试题也不可避免存在着简单化和程式化的弊病。

使用非科学的美国测谎理论和编题方法测试案件,当遇到民事案件和案情简单、嫌疑人摸得比较准的刑事案件时,似乎能起点儿心理压力的作用,有时也能拿下几个案子来。但当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比如面对多个侦查方向、多条线索、多名嫌疑人的情况,肯定就会出现——所得结论要么是谁的嫌疑也排除不了,要么就是错认无辜者为嫌疑人,继而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上世纪80年代中国从美国引进“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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