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2]27号
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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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印章,并由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还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一)综合单价
1、人工费:按《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及对应期的人工费指数并考虑10%的风险因素。
2、材料费: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对应期的《辽宁工程造价信息》或材料价格指数并考虑5%的风险因素。
3、机械费:按____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并考虑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的调整及相应的风险因素。
4、企业管理费、利润: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标准计取。
(二)各项费用 1、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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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相应工程类别标准计取,不得调整。
(2)冬雨季施工、市政工程干扰费:根据工程实际,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标准计取。
(3)夜间施工增加、二次搬运、已完工程保护费等按工程实际和常规的施工方法适当计取。
2、规费
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其中的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计取;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按潜在投标人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上限计取。不能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工程项目,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施工企业的专业和级别,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上限计取。
3、其它项目费
(1)暂列金额:如计取该项费用,可参照批准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或根据工程实际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以内计取。
(2)总承包服务费:如计取该项费用,可根据工程实际,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取; 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配合服务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3%-5%计取;对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可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取。
第十条 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应及时公布,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上调或下浮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 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总价、分部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其它项目费、税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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