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淄博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的原则,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考核评价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淄博职业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学历教育的高职生和中职生。

第 二 章 测 评 内 容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 学业成绩×70%+操行成绩×30% 第五条 学业成绩为每学年学生考试、考查课的平均成绩。 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考试、考查课成绩之和/考试考查课门数)×70% 各考试、考查(实践)课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等级制记载成绩的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30分计算。

第六条 操行成绩为学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基本测评分以及CRP记录的学生加或减记实分。计算公式为:

操行成绩= 基本要求分(500分)+ 记实加分 + 记实减分,总分为

在校期间的累积得分。

第 三 章 测 评 标 准

第七条 学业成绩的测评标准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规定标准,凡是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等均按照学业成绩计算。

第八条 操行成绩的测评标准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见附件)。

第 四 章 组 织 实 施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系(院、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系(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副院长)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科长)、教育教学部分管学生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导师、任课教师(2—3人)、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院、部)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条 各系(院、部)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可结合本部门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使后四周内完成。各系(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部门测评工作。导师为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班(团)委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导师CRP记录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导师对CRP系统中学生的加、减分,要适时进行,并定期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 五 章 测 评 流 程

第十三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教育教学部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系(院、部)审查汇总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学业成绩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考试(考查)成绩确定,操行成绩根据CRP记实和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导师对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二)教育教学部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导师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教育教学部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系(院、部)审查汇总:教育教学部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系(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确保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导师、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副院长)或学生处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系(院、部)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处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学院终审:学院对各系(院、部)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测评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

第 六 章 测评结果及使用

第十四条 测评成绩分为优秀(总分前20%)、良好(总分前21-50%)、合格(总分前51-95或100%)和不合格(各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测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表现、学年鉴定、毕业鉴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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