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开发审核的许可办事指南

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 备案号:XXX-XXX

农用地开发审核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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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 备案号:XXX-XXX

**县国土资源局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必须是法人;

(二)申请开发的建设规模不大于50公顷; (三)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清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持土地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依法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1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土地开发的,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机关

(一)受理机构:**县国土资源局。 (二)决定机构:**县国土资源局。 四、许可条件

1.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3.1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五、申请材料

农用地开发审核的许可。提交的材料目录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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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 备案号:XXX-XXX

表1:农用地开发审核许可需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1 2 申请书 土地证书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用电脑打印,一份 A4纸,用电脑打印,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必要 备注 无 无 3 土地勘测定界图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 无 4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必要 无 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县国土资源局;接收地址:地址:**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2.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后,并于五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

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八、许可服务

(一)受理地点 **县国土资源局。 (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电话号码:**********。 (四)法律救济 1.投诉

(1)窗口投诉。地址:**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县国土大厦,联系电话:********); (2)行政诉讼部门:**县人民法院(地址:**县**********,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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