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项目部质量奖惩规定(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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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奖 惩 规 定

(B版)

批 准: 审 核: 编 制: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市孝感水厂二期工程施工项目部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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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孝感水厂二期工程施工项目部

质量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制,提高工作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实现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施工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中,实行激励机制,坚持质量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努力提高员工实现本工程质量目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教育为本的原则,强化约束机制,严禁以罚代教,以处代管。对影响项目部质量信誉,造成质量事故和质量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处罚。

第四条: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奖罚均衡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各单位(部门、作业队)(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项目部对各单位按月考核评比,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一定经济奖励:

(1)无任何质量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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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和操作。 (3)执行质量计划,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对施工过程有效控制。 (4)严格执行每月施工进行计划要求,按时完成每月工程进度计划控制目标。

第七条:项目部质量主管理责任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到位,施工措施有效落实,确保无质量事故发生,分别给予500元和400元奖励。

第八条:项目部和各单位的质检员和施工技术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到位,监督得力,确保无质量事故或缺陷发生,分别给予200~400元奖励。

第九条:各施工部位带班人员和主要操作手,能听从指挥,吃苦耐劳,严格按照设计、工作程序和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无质量事故发生,分别给予100~200元和50~100元奖励。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作出了以下贡献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1、在紧急关头及时检查、发现、消除质量事故的隐患,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者,可获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

2、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促进质量提高,被评为公司优秀QC成果的,项目部给予该QC小组500元奖励,给予QC小组活动积极分子100~300元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处罚分罚款、通报批评、停职察看、责令停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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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场等手段,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可同时并处,对各类质量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有章不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各类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项目部将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者按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一)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罚:

1、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含上级机关、业主、监理的罚款),并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的10%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2、对责任单位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主管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予1500元、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清退出场。

3、对项目部相关人员,按公司的《质量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较大质量事故的处罚:

1、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含上级机关、业主、监理的罚款),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的10%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2、对责任单位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主管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予1000元、800元和1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清退出场。

3、对项目部相关人员,按公司的《质量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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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罚:

1、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含上级机关、业主、监理的罚款),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的20%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责任单位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主管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予800元、600元和1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清退出场。

3、对项目部直接负责人给予2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严重质量缺陷的处罚:

1、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含上级机关、业主、监理的罚款),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的20%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责任单位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主管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

人,分别处予500元、300元和800元罚款。

3、对项目部直接负责人给予3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以200~800元的罚款: 1) 无设计文件就开始施工的;

2) 无施工方案或未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的; 3) 未得到正式开工申请批复的项目就开始施工的; 4) 重要部位或重要项目未经开工条件检查就开始施工的。 第十八条:对各单元工程(或工序)及隐蔽工程施工中,未经安质环部、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合格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不按设计、规范及程序要求施工,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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