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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质检人员工作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员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条:施工活动中提供虚假文件、记录、数据、信息、图片等,视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员罚款100~800元。
第二十一条: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出现未经检验或不合格原材料进场的,对材料员处予200~8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出现原材料误用,将对材料员罚款200~600元;出现现场施工材料误用造成后果的,将对施工员、质检员和作业队现场负责人罚款200~800元。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测量放样过程中,出现实际测量放样尺寸和数据(轴线和高程等)与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尺寸和数据(轴线和高程等)不符合或超过允许偏差,对测量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方案或施工图纸施工(包括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等),违章指挥,对责任人罚款200~600元。 第二十五条: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设备(测量、试验和称量设备等),造成后果者,对设备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任人分别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现场配合比及砼配料使用部位与施工设计部位不一致,对施工负责人员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废料和弃料,仍使用到施工部位中,将对施工负责人员罚款200~1500元/次。
第二十八条: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跑模,使混凝土结构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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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编差较大,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对造成此质量缺陷的责任者罚款300~600元。
第二十九条:钢筋保护层垫块不到位、不牢固,使钢筋没有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出现露筋的,对造成此质量缺陷的责任者罚款300~800元。
第三十条:混凝土结构出现深度大于保护层厚度或50mm以上的洞穴或蜂窝,对造成此质量缺陷的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 第三十一条:出现施工缝未按规定处理,造成混凝土结构中在明显的缝隙和夹渣,对造成此质量缺陷的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对混凝土施工中,出现麻面、错台、挂帘、砂斑等缺陷,如超过规范规定,视严重程度,对责任者处予100~8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在混凝土施工中,出现预埋件漏埋或定位偏差超出规范允许的、预留孔洞漏留或错留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者处予1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并承担所有返工费用。
第三十四条:在钢筋施工过程中,出现钢筋级别、规格在使用过程发生错误或形成半成品中发现错误,钢筋制安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返工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视严重程度,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填筑工程中,对料源质量控制不力,使用不合格料进行填筑,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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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回填碾压时,未进行压实度试验或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就进行下一道回填施工,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三十七条:砌体施工中,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砂浆不饱满,有空洞,结构尺寸、设置及外观等达不到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300~1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三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未严格按设计(或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200~1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三十九条:建筑屋面施工中未严格按设计(或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200~1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四十条:给排水管道施工中未严格按设计(或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200~1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四十一条:施工质量控制处罚不限于上述条目,如有其他问题,可参照上述条目进行处罚。
(二)质量体系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第三方质量审核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对责任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处予200~8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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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质量审核中开出的不符合项30天内不关闭的,对责任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处予200~600元罚款。60天以内仍不关闭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第三方质量审核中开出的观察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400元。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第三方质量审核中发现在同一部门(单位)有与最近一次审核同样性质的不符合项时,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每项罚款300~800元。
第四十六条:不配合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第三方质量审核的,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七条: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产生以下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使现场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
2)使本人或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偏离质量体系程序或项目部《质量计划》要求的;
3)施工活动中应形成的各种文件、记录未能及时报批、传递、分发的;
4)竣工资料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或不按要求及时提交的; 5)竣工资料不符合要求却又不及时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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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QC小组注册登记后,不认真按时开展活动;不及时提交活动记录、成果或活动无实质性内容的,对QC小组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四)质量培训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的各种质量培训、教育、考试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次。
(五)质量隐患与整改
第五十条:发现质量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发现违规、违章施工视而不见、不及时制止,视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员罚款200~800元。
第五十一条:出现质量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不及时制定预防措施或不认真落实预防措施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罚款200~2000元,对责任人员罚款200~800元。
第五十二条:出现质量事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不及时制定纠正措施或不认真落实预防措施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罚款300~3000元,对责任人员罚款300~1000元。
(六)质量会议和质量检查
第五十三条:项目部的各种质量会议或质量检查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次。
(七)工程创优
第五十四条:在工程创优过程中,不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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