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12 【实施日期】2000.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的通知
芝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中心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二、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土地一级市场的经营活动。对现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清理。 1 / 2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修建
性详细规划要根据市政府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时编制。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城市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凡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律由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进行统一征用,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安置补偿标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买地和协商征地补偿等事项。芝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和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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