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定额站造价员手册(七)电子版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一、《定额》的章节内容

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共分十章,包括: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第三章 砌筑工程;第四章 钢筋及混凝土工程;第五章 门窗及木结构工程;第六章 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第七章 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第八章 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第九章 装饰工程;第十章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二、《定额》的应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三、《定额》的作用

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定额》的适用条件

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定额》的人工

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工日单价:工日单价指在工程计价中一个建安工人一个工作日应计入的全部人工费用。我省现行规定,工日单价分为五种情况:

一是山东省建设厅定期发布的全国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目前是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时,工程施工期必须与山东省建设厅发布文件的执行期相一致。

二是我省发布的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是各市在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各地区最低人工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的基础上,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工程人工费成本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定的。

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规范无序竞争和恶意压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潍坊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为60元/工日。该单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各个主体在签订工程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以及计价时,不得低于该价格。

三是各市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由各市测算报省后统一发布。作为建设市场相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是工程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执行现行及非现行计价依据,应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必须签订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且不得低于山东省规定的各市规定的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标准。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是各市在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的基础上,综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工程人工费成本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定的。现阶段潍坊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为60元/工日。

依据相关规定,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综合工日最低单价进行计价。合同中未签订结算(实际)人工工日单价的,应按照工程施工期省建设工

程定额人工单价执行。

五是综合工日市场知道单价,(现行的潍坊市人工工日市场指导建筑、安装工程为66元/工日,装饰工程为70元/工日)是各市以建设市场代表性工程实际人工费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结合各市现阶段市场招标以及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取定的。该单价代表现阶段各市工程计价综合工日单价的合理水平,是各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工程招标、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

六、《定额》中的材料

(一)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

(二)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三)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

(四)施工用水、电费

1、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有施工企业支付水、电费。

临时水、电源,监视单位应供应至单位(含小区中单位)或构筑物工程中心50米半径范围内,并设有水、电计量表。施工单位按水、电表中数量和实际单价,支付水电费。施工企业按定额消耗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收费单价与定额《价目表》水、电预算价格找补差价,该差价计入工程结算。

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委托施工企业安装水电表并支付水、电费。

建设单位不能按上述规定要求安装水、电表且委托施工企业安装水、电表并支付水、电费时,进行以下工作后并计取相关费用。

(1)施工企业依据建设单位委托书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装水、电表。

(2)施工企业按建筑、安装消耗量定额及其相应规定,另行单独计取水、电表的购置及安装等费用。

(3)施工企业按水、电表中数量和实际单价,支付水电费。

(4)施工企业按消耗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收费单价与定额《价目表》水、电预算价格找补差价,该差价计入工程结算。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建设单位支付水、电费。

建设单位供水并支付水、电费,但未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时,施工单位按定额消耗量及《价目表》价格进行结算后退款给建设单位。

4、施工与建设单位办公用水、电为一体,甲乙双方均未为施工单独安装水、电表,使原办公楼水、电表进行计量,由施工企业支付水电、费。

施工企业支付的水、电费,不完全是施工用水、电费,一部分是建设单位办公用水、电费,结算时,施工企业按照定额消耗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收费单价与定额《价目表》水、电取定价格找补差价,改差价计入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水、电费与结算计入费用之和的差额由建设单位支付或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5、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由建设单位支付水、电费。

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并支付水、电费时,定额含量以内的,施工单位按定额消耗量及《价目表》价格进行退款;定额含量以外的,施工单位应按水、电表用量及实际缴费单价退给建设单位。

6、安装工程施工用水电费,还可按照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的7‰~14‰结

算,其中水为2‰~4‰,电为5‰~10‰。

安装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的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安装工程定额规定执行。 7、施工用水、电表的读数小于定额含量的情况。

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企业职工对现场水电的节约实际施工方式和机械的配备与定额考虑不一致等情况,造成了施工用水、电表读数小于定额含量时,应按其定额含量计入工程结算,不得进行调整。

(五)采购保管费

1、建设工程所用材料的采购及包管费,是指为组织材料采购、供应和包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

建筑工程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5%。

材料实际价格=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1)建设单位采购、付款、运输、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材料仓库时,施工企业应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40%,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X2.5%X40%

(3)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交提货单(或在建设单位仓库交货),由施工企业自行提运的,施工企业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60%,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X2.5%X60%

(4)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按规定找补差价的同时,计取采购保管费,其计算公式为: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