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定额设置的弧形墙子目的套用。
设计为弧形墙的,无论弧度大小,均按弧形墙子目的套用。 37、梁下小体积斜砖砌体的定额套用。
二次结构采取的梁下斜砖砌体,按设计数量套用零星砌体子目。 38、施工装饰面层中的悬挑龙骨的牛腿计入。 悬挑龙骨的牛腿计入龙骨总量。
39、防水保护层、基础垫层、细石混凝土地面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定额执行。 按相近泵送混凝土子目执行。
40、第七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中制作工序的防护性防锈漆。
金属结构制作工程子目中考虑了一遍制作工序的防护性防锈漆,设计文件规定的金属构件刷防锈漆,按照设计要求的遍数另行计算。不扣除制作子目中的防锈漆。
41、混凝土圆形柱,实际采用定型钢模板、钢支撑的定额套用。
采用定型钢模板、钢支撑施工混凝土圆形柱,现行计价依据没有考虑,一般情况下,按定额相应子目执行,不做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2、混凝土弧形梁等采用钢支撑的定额套用。
混凝土弧形梁、弧形墙、异形柱、异形梁等子目,定额没有考虑钢支撑,实际施工使用了钢支撑,一般情况下,按定额相应子目执行,不做调整。 43、结算系数的优惠范围。
合同约定在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基础上乘以约定的结算系数,对工程进行优惠,应理解为,其优惠范围应是计价依据允许竞争的部分,不应包括规费及税金等强制性管理的费用。
44、装饰工程中的天花、墙面、地面、造型、加固、封堵及二次转换的现场制作钢构件的定额执行。
现场制作钢构件单体重量在0.2吨内的,执行零星构件子目。 45、混凝土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梁和板的定额套用。
混凝土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梁和板,套用混凝土单梁及平板子目。 46、套筒直形螺栓钢筋接头属于定额缺项。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且施工方法及工作内容与套筒锥形螺栓钢筋接头相近的,参照套筒锥形螺栓钢筋接头子目执行。 47、特殊工程措施费的计取。
合同约定执行现行计价依据,实际发生的措施费与按定额计取的措施费数额差距较大时的解决方案:一是合同对措施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建设各方的签证或在定额费用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48、单独水泥砂浆抹线条的定额套用。
单独水泥砂浆抹面的展开宽度小于300mm以内的线条抹灰,套用装饰线条子目。
49、应图纸或建设单位的要求,工程中的镶贴快料面层,采用非正常排列的施工方法施工,造成块料等损耗率与定额消耗量差距较大的调整。
镶贴块料面层,采取非正常排列的施工方法施工,造成块料等损耗率与定额消耗量差距较大时,按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建设各方签证的实际损耗率与定额消耗量进行调整。
50、工程施工中,混凝土运输实际运距达不到定额子目标注的XX公里以内的最大运距时定额的执行。
工程施工中,混凝土运输定额子目标注的5公里以内,实际运距为1公里,达不到定额子目标注的最大运距时,按照5公里以内定额子目执行,不得调整。 51、大型设备基础桩承台高度超过1.2米的脚手架计取。
根据被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建设各方签证,桩承台脚手架按其外围周长乘以承台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套用双排里脚手架子目。
52、装饰工程施工中,为完成天棚、地面、墙面的面层装饰而制作安装的二次转换钢架的取费问题。
为完成天棚、地面、墙面的面层装饰而制作安装的二次转换钢架,按装饰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53、高层建筑物,部分高层为悬挑结构,施工中搭设悬挑多排脚手架,且搭设脚手架的材料为市场租赁,本部分费用的计取。
根据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建设各方签字认可后,计取相关费用。搭设脚手架的材料费按租赁方式计入。
54、定额材料消耗量大于实际施工的用量的情况。
在套用定额正确的前提下,由于施工企业现场职工对建筑材料的节约等等,形成了定额材料消耗量大于实际施工的用量,应该是正常的。建设单位供料时,应按定额材料消耗量提供。但是,由于定额套用错误、设计变更不到位等原因而造成的定额材料消耗量大于实际施工的用量的情况,建设单位供料时,应在纠正套用定额错误、办理设计变更后确定其供料数量。 55、竹(胶)板模板制作。
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中模板材料用量均为一次投入量,对于模板摊消次数的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时办理签证手续,按签证进行结算;未办理签证手续的,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以下列结算系数,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中成品模板的材料消耗量。 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
材质 竹胶板 胶合板 折算系数 0.244 0.275 56、2007年9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执行非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
(1)非现行计价依据依据国家规费的计取。
96年综合定额已经停止使用,但已签订合同至今未结算的工程,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四项规费,参照现行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临时设施增补项目费用中,不再单独计取。 (2)非现行计价依据子目缺项的规定。
施工内容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有子目设置,该内容为非现行计价依据的缺项是,参照《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的消耗量,其单价及工程结算的收费标准,按非现行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3)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特殊情况下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取。 《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编制期间,《规范》规定必须进行的检验试验费用已经包括在定额之内。对《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不包括的检验试验费,按编制期之后《规范》规定及相关部门要求,必须进行检验试验的内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结算。
(4)《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照明增加费。
工程施工中没有正常自然采光,在照明设施的作用下,对暗室内作工程内容进行施工,其照明增加费为:
建筑专业暗室施工照明费,按每定额工日增加人工费0.47元,材料费1.10元。
安装专业暗室施工照明费,按定额相关规定费率的三分之一计取。 工程照明增加费按相近费种计入工程结算程序。 (5)非现行计价依据的脚手架增加费。
执行非现行计价依据,檐口高度在10以上的建筑工程,按照以下规定计取综合脚手架增加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且外墙搭设双排脚手架,檐口高度在1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在执行综合脚手架子目时,需进行调整。调整部分在临时设施增补费用中计取。符合计取综合脚手架增加费的工程,在办理临时设施增补费用时,甲乙双方需在《临时设施费用核定申请书》中据实填写工程檐高及建筑面积,按潍建标发[1998]16号问的要求增补该项费用。 (6)《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挖土子目中的回填土。
挖土子目1-30、1-31所包括的回填土,是指室外常规回填部分。不包括软弱地基所做的换土处理及地下室基础顶面与地面垫层之间的回填土。 (7)《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超高费中的人工工日调整。 超高费中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允许按实调整。
(8)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条形基础扩大面以上基础圈梁以下构造柱的计算及定额套用。
该部分构造柱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9)墙体拉接钢筋的定额执行。
墙体拉接钢筋,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数量,套用砌体钢筋加固子目。 (10)工程中因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要求,需用灰土做换土处理的潍坊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系数的执行。
一般的建筑工程,执行潍坊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系数,石灰不属于按实结算的材料,不应该按实找补差价。本系数不包括地基处理部分,发生时,石灰应按实找补差价。
(11)泵送混凝土中的泵送剂、
泵送剂按实结算,计算公式:(实际使用量*实际购买价-定额消耗量*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