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9.接触线磨耗测量记录; 10.接触网综合测量记录; 11.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 12.接触网值班日志; 13.接触网运行分析报表; 14.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

第52条 接触网维修要认真执行“记名检修”制度,保证检修质量。每次检测(修)完成后,检测(修)负责人或操作人应及时填写相应的检测(修)记录并签字。

第53条 工长和供电车间主任要每月检查1次检测(修)和巡视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相应的记录上签字。

第54条 接触网大修由铁路局制定具体技术标准,审批设计文件,安排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55条 每项大修竣工验收后,施工和验收单位应写出“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单位将“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送交有关铁路局和供电段。

第56条 在接触网维修和大修中,凡有更换线索、零部件、绝缘件、支柱者,应将更换后的设备名称、材质、型号、厂家等记入“接触网设备变更记录”中。

绝缘部件检查及清扫

第57条 对绝缘部件采用周期检查及清扫的方式。绝缘部件检查及清扫周期规定如下: 1.绝缘子1年;

2.分段、分相绝缘器半年。

对重污区区段,由供电段根据运行实际情况缩短清扫周期。

第58条 对有机绝缘部件实行寿命管理。产品有明确规定的,按出厂规定使用年限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有效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执行,供电段应单独建立设备档案,做好运行记录。

第五章 接触网维修技术标准

接触线及承力索

第59条 160km/h及以上区段正线承力索和接触线应采用恒张力架设。当正线接触线采用CTHA-120时,架设张力为3~4KN,当正线承力索采用THJ-95铜合金承力索时, 架设张力为2~3KN,架设张力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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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于8%,架设时应采用专用放线滑轮。所有型号的接触线、承力索架设张力均不应小于绕线张力,接触网架设后应采用超拉,或其它措施克服新线蠕变引起的初伸长,超拉完毕后方可进行悬挂的安装。

第60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容许载流量符合运能需要,承力索和接触线应采用铜合金线材质; 2.机械强度安全系数符合附录1的规定; 3.接触线和承力索的张力和弛度。 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规定。

安全值:半补偿链形悬挂和简单悬挂弛度允许误差为15%;全补偿链形悬挂弛度允许误差为10%。弛度误差不足15mm者按15mm掌握。

限界值:同安全值。

4.正线接触网的综合张力和正线接触线的张力不应低于下表数值:

列车运行速度(km/h) 综合张力(KN) v≤120 120<v≤160 160<v≤250 5.承力索位置符合下表要求:

悬挂型式 标准值 安全值 直线区段允许误差100mm;曲直线区段位于线路中心的正上方,曲线区段承半斜链型悬挂 力索与接触线之间的连线垂直于轨面连线。 100mm。 直线区段允许误差100mm;曲位于接触线正上方,曲线区段承力索与接触线直链型悬挂 之间的连线垂直于轨面连线。 100mm。 6.接触线之字值、拉出值(含最大风偏时跨中偏移值)符合下表要求: 项 目 运行速度 km/h 直线区段±300mm;隧道及曲线区v≤160 段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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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线张力(KN) 24.5 27.44 29.4~34.30 9.8 12.74~14.70 14.70~19.60 限界值 线区段允许向曲线内侧偏移标准值±200mm。 线区段允许向曲线内侧偏移标准值±200mm。 标准值 安全值 限界值 设计值±30mm:但最大不超过之字值400mm,拉出值450mm 之字值450mm 拉出值450mm 直线区段±200mm;曲线区段150~v >160 250 mm(特殊设计除外) 7.接触线高度

标准值:区段的设计采用值。 安全值:标准值±100mm。

限界值:最低环境温度下不超过6500㎜;任何情况下不低于该区段允许的最低值。 当隧道间距不大于1000m时,隧道内、外的接触线可取同一高度。 8.接触线坡度(工作支)符合下表要求: 项 目 运行速度 km/h 120km/h及以下区段 120~160km/h区段 200km/h区段 200~250km/h区段 ≤3‰ ≤2‰ ≤2‰,坡度变化率不大于1‰ ≤1‰,坡度变化率不大于1‰ ≤5‰ ≤4‰ 同标准值 同标准值 ≤8‰ ≤5‰ 同标准值 同标准值 标准值 安全值 限界值 设计值±30mm 同安全值 160km/h及以上区段,定位点两侧第一根吊弦处接触线高度应相等,相对该定位点的接触线高度允许误差±10mm,但不得出现V字型。

9.接触线偏角(水平面内改变方向)符合下表要求: 项 目 运行速度 km/h v≤160 v>160 ≤6° ≤4° ≤12° ≤6° 同安全值 同安全值 标准值 安全值 限界值 10.接触线、承力索磨耗及损伤符合下列要求:

?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电气补强线,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补强线或切除损坏部分重新接续,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承力索和接触线接头及补强应符合工艺要求;

?接触线磨耗或损伤按下列规定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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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局部磨耗达到15% 始 A a值 处理措施 值 10.80 11.8 12.34 12.9 14.4 8.77 9.59 9.93 10.4 11.58 1.对该锚段调整测量周期,由3年变为2年。 2.对该锚段按标准进行减小张力。 局部磨耗达到25% a值 7.89 8.65 8.88 9.3 10.35 处理措施 局部磨耗达到30% a值 7.49 处理措施 平均磨耗 达到30% 处理措施 线型 85 100 110 120 150 1.对该锚段调整测量周期,变为1年。 2.对该磨耗点进行补强并加装分流线。 3.对该锚段按标准减小张力。 1.对该磨耗点进行开断裁除做接头,8.21 并加装分流线。 2.根据做接头后的8.39 导线磨耗,确定测量周期。 8.8 3.对该锚段按标准减小张力。 9.79 对该锚段进行换线。 注:a值为接触线剩余高度值(㎜) ?承力索用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绞线时,其钢芯若断股或损伤,必须切断重新接续,并用电连接沟通,或采用接续条接续;钢芯铝绞线承力索,损伤截面为导电部分截面的7%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5%,可采用同材质线绑扎使用或采用接续条接续;损伤截面大于导电部分截面7%,或强度损失大于5%时,应切断重新接续,并采用电连接沟通,或采用接续条接续;

?镀铝锌钢绞线、铜、钢承力索19股中断一股,可用同材质线绑扎使用或采用接续条接续;断二股及以上应截断重新接续或采用接续条接续;绞线有交叉、散股、硬弯、折叠应修复使用,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应截断重新接续,并采用电连接沟通,或采用接续条接续。有轻微散股受力后能复原的可不作处理。钢质承力索锈蚀处所应涂抹防腐油;

?7股的镀铝锌钢绞线、镀锌钢绞线,断一股及以上截断重新接续或采用接续条接续; ?镀铝锌钢绞线承力索表面有防腐油;

?接触线平直,无硬弯,承力索在悬吊滑轮处无磨损,悬吊滑轮应转动灵活、无卡滞、轮径及材质与线索相适应;

?接触线接头、补强处过渡平滑。该处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允许高于相邻吊弦点0~10mm,必要时加装吊弦;

?一个锚段内接触线和承力索接头、补强和断股的总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不包括分段、分相及下锚接头):

接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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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运行速度 km/h v≤120 120<v≤160 v>160 承力索: 项 目 运行速度 km/h v≤120 120<v≤160 v>160 标准值 标准值 0 0 0 安全值 锚段长度 在800m及以下 3 2 2 锚段长度 在800m以上 4 4 4 限界值 锚段长度 在800m及以下 3 2 2 锚段长度

在800m以上 4 4 4 安全值 锚段长度 锚段长度 在800m及以在800m以上 下 0 0 0 4 3 2 5 4 4 下 4 3 2 限界值 锚段长度 锚段长度 在800m及以在800m以上 5 4 4 接头距定位点(悬挂点)应不小于2m,同一跨距内不允许有两个接头。 11.接触网动态检测项目评定暂行标准参照附录2。

吊 弦(索)

第61条 吊弦分环节吊弦和整体吊弦两种,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弦的长度要能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接触线的伸缩和弛度的变化,否则应采用滑动吊弦; ?环节吊弦:至少应由两节组成,每节的长度以不超过600mm为宜,且所有吊弦上端第一节长度应相同。吊弦回头应均匀迂回,高度为150~180mm,吊弦回头朝向一致。吊弦环应正交套接整齐,无卡滞、松弛。吊弦环直径应为其线径的5~10倍。吊弦磨耗的面积不得超过原面积的50%,环节处不得出现电蚀磨损。环节吊弦材质应采用直径为Ф3.5㎜的不锈钢丝;

?载流可调式整体吊弦在承力索端采用可调方式,接触线端采用永久固定方式。吊弦预制长度应与计算长度相等,误差应不大于±2㎜。吊弦截面损耗不得超过20%;

吊弦线夹在直线处应保持铅垂状态,曲线处应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吊弦线夹应紧固不得松动。车站岔群以内股道的吊弦位置应相互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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