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存在问题与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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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存在问题与措施研究

作者:孙绍霞

来源:《世界家苑》2017年第05期

摘要:如今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存在着一点的短板,而在调整集体土地的利益过程当中,则会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因此,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了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问题;措施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矛盾频发,行政机关拆迁时无视正当法律程序,不注重对被征地人的合理安置补偿,导致冲突不断。该问题产生原因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体制原因,也有思想文化原因。本文希望通过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问题,探寻解决措施。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主体一直都是乡镇、村、组三级,我国的现行的相关法律,都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例如在《土地管理法》当中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之外,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农村的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管理、经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如果集体土地已经分属村内两个农村集体所有,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以及经营;如果土地已经属于乡或镇农民集体所有,则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则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该法条当中,从三个层次制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科学规定,并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为集体土地的三种经营管理者。由于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题,因此,农民集体成员的利益以及共同意志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当中得到有效的体现。 1.2集体土地的征收

按照我国的法律要求,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应给与相应的产值补偿,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农民则要求得到土地市场价值补偿。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民承包土地被调整为长期承包,这说明农民的集体土地存在着长期的收益,在对农民进行补偿时,并不存在利用产值进行补偿的基础,因此,在征收补偿时,国家应在当地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将补偿产量化,并将省作为单位来对补偿标准进行确定。而调整土地利益则应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①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求出发,在征收、专用农用地的过程当中,应针对土地附着物进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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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做好农民安置;②应对集体土地、专用土地的使用方向进行明确,引导被征地组织、农民参与到资金分配当中。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的解决措施 2.1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应对征地公告内容、方式进行不断的完善以及丰富,并对征地理由、范围、可行性分析进行明确的高职,使得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权利能够得到增加,公告的方式应更加多样,例如公告栏书面张贴、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公式等,从而使得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次,应使得被征地农民能够参与到征地方案当中,政府部门在对确定征地方案并实地调查时,应要求被征地农民共同参与,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权属内容提出异议,则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对于被征地方案有异议的,则可以申请对听证会进行召开。 2.2创新补偿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计长远有保障

(1)农业安置。对于位置偏僻和人均耕地多的地方,主要通过调整承包土地的方法安置被征地农民。

(2)货币安置。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3)纳入社会养老保障。凡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政府按照标准一次性为其购买农村养老保险,使该类人员每月可领取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对于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由各县区根据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制定。

(4)留地安置。对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的村居,按照人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标准留置土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村居集资建设,用于出租或商业经营,所得盈利再按比例分配。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居,按照还建安置占地的20%留置土地,作为发展备用地。

(5)组织就业培训。对需要就业的人员,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免费进行就业配需,对培训合格的进行就业分配。

(6)还建安置。在拆迁还建过程中,实行先建后迁。根据不同需求,设计不同户型,由政府出资集中建设,让被征地农民切实感受到政府的诚意,做到征地过程和谐化。 2.4明确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定

想要使得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得到完善,对公共利益外延以及内涵的边界进行明确是其中的便捷所在,这能够使得地方政府有合法的权威依据,限制政府机关的可操作性,从而使得农民合法利益在征地过程当中受到侵害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在我国的法律当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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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并没有对涉及到土地征收制度中谁来确定、如何确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明确,而只是简单进行原则性规定。通过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我国也可以在宪法当中进行原则性的概括规定,而不对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事项进行具体规定。除此之外,在《土地管理法》等其他部门法当中,也应该详细的列举征地权行使的各种情形,虽然法律难以对所有的公共利益情形进行涵盖,但是至少能够对大致范围、主要方向进行呈现,从而使得职权滥用的情况得到规范以及限制。但是在合计的操作过程当中,法律并没有禁止商业行为,但公共利益是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用品而需要实现的利益,并不能够作为一种进行将营利作为目的的一种手段,因此,商业性开发所需用地也不能够对征地权进行启动,而应遵循市场基本原则,通过定理、谈判合同的方式来是的土地需求的问题得到解决。当然,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经营性用地需求自然会向农村延伸,这样的市场化需求也对集体土地市场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结语

在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城镇化与工业化仍将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制化进程仍需不断进步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也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福利,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發展,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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