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规[2006]183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
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7.25 【实施日期】2006.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6]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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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2 / 3
第五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
原则。
第六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 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
(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