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
一、参考权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各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如下表所示。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 计量单位:%
考核项目 研究生类别 科学学位 硕士研究生 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 10 10 40 40 30 20 20 30 思想品德 W1 学习成绩 W2 学术成果 W3 社会实践 W4 总分 W1×S1+ W2×S2+ W3×S3+ W4×S4
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其权重系数可有所侧重。培养单位可对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的权重进行±10%的调整。
二、计分说明
(一)思想品德(S1)
满分100分,分为自评、同学互评、导师评分、辅导员评分五个部分。 1.自评部分为20分:每人统一为18分
2.同班同学互评为30分。此项以参加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为评分标准(《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签章为准)。关于参加学术讲座的算分,各班以本班学生参加次数的平均数作为本班的计分基数(以7次为及格次数)。 3.导师评价为30分:统一为28分
4.辅导员评价为20分:其中班长、书记及研会主席团成员为17分,其他班干和研会干事(包括校院研究会)为14分,其他同学为10分。
为了统一量纲,思想品德得分需要转换为对应的积点。
思想品德 [90,100) [83,86) [76,80) [70,73) 积点 4.0 3.3 2.7 2.0 1 / 13
思想品德 [86,90) [80,83) [73,76) [66,70) 积点 3.7 3.0 2.3 1.7 [63,66) (二)学习成绩(S2)
1.3 [60,63) 1.0 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和目标下,(为统一标准,只算必修课),学习成绩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单科成绩×单科学分)÷该年度总学分=成绩W
2
将加权成绩W代入成绩绩点:
加权成绩 [90,100) [83,86) [76,80) [70,73) [63,66)
积点 4.0 3.3 2.7 2.0 1.3 加权成绩 [86,90) [80,83) [73,76) [66,70) [60,63) 积点 3.7 3.0 2.3 1.7 1.0 (三)学术成果(S3)(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办法》(附件2)和《公共管理学院奖学金细则及评审说明》(附件3、4))执行:
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
(四)社会实践(S4)(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附件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办法》(附件2)和《公共管理学院奖学金细则及评审说明》(附件3、4))执行:
包括主持或参与课题、参加学术会议、科技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其他实践活动等。
注:获得各类表彰(S3、S4已获计分除外)、积极参与校级以上社会公益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有突出表现的,应给予适当计分,原则上每类项目计分不超过3分。其中国家级3分、省级2分、校级1分、院级0.5分。相关的级别认定统一以公章为准,团体获奖的除以总人数,同一项成果多次获奖不累计(以最高级次计分)。
三、补充说明
本方法适用于班级学业奖学金评定,学校、学院有所规定的以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评审细则、说明等为准(见附件)。各班级应组织班委、各专业代表等总数为奇数的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细则中无明确规定的情况,各班可在报备学院同意,并经班级公示后,过半数学生同意的前提下,由各班根据本班级和专业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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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11年7月制定,2014年1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大陆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类别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每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段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
第六条 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导师组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参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培养单位相应指标,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学位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指标分别核定。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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