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剖析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会、工商行政总局和华北电网公司印发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一章 企业自备电厂性质的审定

第一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机组,以下同)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或者“热电联产”条件,并按审批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二条 根据原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内经贸资源发[2003]60号),利用本企业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中煤、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电厂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发[2003]60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建设热电联产电厂应符合原国家发改委、经贸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文)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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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热定电”原则,以供热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 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发电装机总容量不应超过本企业内部电力需求的30%,单机容量一般不得低于2.5兆瓦(见原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如果需要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第四条 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建设自备电厂项目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其自备电厂的性质应由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电网企业等部门共同审定,并定期监督检查。当电厂性质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上述“四同条件”时,则认定该电厂为公用电厂,电网企业与电厂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六条 坚决杜绝借热电联产之名行纯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自备电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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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审查

第七条 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应在自备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公司就并网容量、上网电量和系统备用费等达成意向性协议,并邀请电网公司和当地供电部门参加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及接入系统的设计、建设、调试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开放电网。企业自备电厂如果需要接入电网运行,应该向电网企业提出自备电厂并网的书面申请,电网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并网运行的复函。

第九条 企业自备电厂应商得电网公司后,委托有资质的电力勘察设计院进行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并由电网公司或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审查。

第十条 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接入电力系统的审查意见,与电网公司协商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升压站以外的接入电力系统相关输变电工程,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工程质检和验收,保证自备电厂及时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 对符合并网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接受其入网,并签订《并网协议》。在系统向自备电厂反受电以前的6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应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负责审定自备电厂反受电启动方案。自备电厂应根据审定的启动方案和调度指令,启动反受电和机组并网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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