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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一、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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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转制为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其诊疗科目可暂保留“一级大科”作为过渡,但要逐步向以上科室设置方向发展。 四、冠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由各类医疗机构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进行执业登记时,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同时废止原冠名,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口集聚而增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机构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标牌,应当使用执业登记时的冠名,并使用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牌(另行文下发)。在卫生部未颁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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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之前,按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统一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文件执行。 六、服务内容和内部设置 (一)服务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1.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要求,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眼病、牙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所在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康复医疗服务,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指导服务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并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 (二)内部设置 1.行政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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