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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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 人事行政课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管理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人事行政课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人事行政课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管理员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6.1事故分类

6.1.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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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事故。

6.1.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人事行政课和安全管理员。或由部门主管报告人事行政课和安全管理员。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应立即拔打110、120、119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7.2人事行政课、安全管理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人事行政课,经安全管理员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7.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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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7.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7.4.3事故的简要经过。

7.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7.4.5已经采取的措施。 7.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 事故调查

8.1人事行政课负责对各类各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监督。 8.2事故的调查、处理:

8.2.1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事行政课负责配合、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8.2.2设备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以人事行政课为主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按设备事故处理。当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时,人事行政课及相关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

8.2.3发生的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的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8.2.4交通事故由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人事行政课协助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单位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报人事行政课备案。

8.2.5委托工程外方发生的事故,由外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人事行政课配合调查工作。 8.2.6发生本制度第6.2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8.2.7死亡事故,报坪地街道安监办及龙岗区安监局,人事行政课协助安监等政府部门事故调查。

8.2.8重伤事故,报坪地街道安监办,人事行政课协助安监办事故调查。 8.2.9轻伤事故,由本公司人事行政课组织事故调查。 8.3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8.3.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8.3.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3.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8.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4.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4.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8.4.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4.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4.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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