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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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法学

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的渊源

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

4.卫生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5.卫生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1.护士

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急救机构

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统一领导下,实行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急救站(或中心)及医院的急诊科(室)。

3.涉外医疗机构

是中方与外双方(国外或境外)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并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合资或

合作形式举办的医疗机构。

1.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是指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的任何人,都应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3.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是指医疗、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可疑传染病病人及感染者,都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4.职业病

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法定职业病”,现已规定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等100余种。凡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药品

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非处方药

是指患者不需医生处方也不需在医生指导监督下使用的药品。

3.保健食品

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用以调节人体功能,但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1.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和成分血。 2.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体血浆蛋白制品。

3.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 生产原料的血浆。 4.血站,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地而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5.单采血浆站,是指符合有关标准和统一规划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的采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1.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医学科学知识、技术及方法改变或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过程的人工技术手段,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3.孕产期保健,是指母亲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医疗保健服务。

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就申请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所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认定过程。

1.医疗法律关系

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指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医疗纠纷

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法

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3.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4.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

5.特殊注意义务

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都要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1.医院护理

是指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住入医院后,由专职医务人员护理。在临床实践中,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将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

2.特别护理

是针对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订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

3.一级护理

是针对重症病员、大手术后及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订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三十分钟巡视一次;认真做好晨。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

发症。

4.“三查七对”制度

即在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方式和根本来源。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的卫生行政事务,将卫生法律规范使用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强制措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实现卫生监督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对特定的区域或场所等所实施的即时性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机为的上一级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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