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预防接种异常行为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集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侦察和检验。

隔离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住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知道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和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伤、职业病造成损害劳动能力、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医嘱提供必要的物质补偿和对其他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职业病康复等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尘肺病是指在生产的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为主的疾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增进药品功效,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卫生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既存在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最主要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和境内外的外国人。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卫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备案。制定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执法职权的法定性,执法对象的特定性,执法依据的法定性,执法行为的主动性,执法行为的强制性,执法行为的可诉性。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卫生行政救济特征:是对权利进行的救济,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一般是事后的救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不同,程序不同,审查范围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申请期限,申请人,管辖,受理,决定, 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

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有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做出裁决。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相对人选择复议;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措施:一般控制措施:医院方面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机构性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紧急措施;疫区封锁,其他措施

国际卫生检疫对象: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行李邮包,货物,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人体组织、微生物;尸体骸骨

法定职业病种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启动要考虑的:事件的类型和性质,事件的影响面和严重程度,目前已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控制效果,事件未来发展趋势,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是否需要。

医疗器械分类:1,通过常规管理已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2,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3,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按规定收费,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标识的使用,病历保存

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加强医德教育,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条件,尊重患者权利,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的处

理,加强药品管理,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依法公布医疗广告。

采供血的管理: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献血者健康检查,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采血量和采血间隔规定,采血器材的使用,血液检测。

医疗事故处理原则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和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卫生法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它们在卫生法体系中各自居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

卫生法律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卫生法的表现形式之一的卫生法律就是指的这种法律。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一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

卫生标准 (Health standard)是构成卫生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施的

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与卫生有关的行为、物和卫生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按照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要求,法律行为它可以被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合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作为卫生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因强烈地震、严重失火等自然灾害而被迫停业;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即来自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的诸如医疗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卫生法律的重大修改、政府卫生行政措施的颁布实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等。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卫生法的实施,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

卫生执法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务。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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