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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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贯彻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 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 号)、《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等。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 30MW 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 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 2MW/0.5 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条件具备时启动补偿工作。抽水蓄能电站的实施细则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辅助服务运行考核及结算。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 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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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完成并网调试后的当月即开展辅助服务运行考核及结算。

第五条 南方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区域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所辖电网内提供辅助服务主体进行管理与考核。电网企业根据考核结果,负责对所辖电源的辅助 服务考核与补偿结果进行结算。并入地方电网的并网发电厂和自备电厂的补偿与考核结算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为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推进南方区域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鼓励采用市场机制提供辅助服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七条 南方区域辅助服务市场化启动前,按本细则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后,按照相关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有关辅助服务品种不在本细则进行重复补偿。如该品种辅助服务市场因故暂停交易,则仍按本细则执行,直到市场化交易重启。

第八条 鼓励储能设备、电力用户等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与上述市场主体联合或者独立提供辅助服务。独立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暂定为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对象。在具备条件时,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电力用 户可按以下方式参与:直接参与缴纳辅助服务费用、经发电企业间接承担、购买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自行提供辅助服务。电力用户参与补偿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九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十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以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调节发电 机组出力所提供的服务。燃煤、生物质机组基本调峰范围为100% 至 50%的额定容量,燃气、燃油机组以及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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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0 额定容量。核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为额定容量至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及核电机组在电网安全受到影响时,应根据调度指令参与系统调峰。燃煤机组进行扩容改造、环保改造、灵活性改造及供热改造等的改造后,不应降低原有调峰能力。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在 0.9 至 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在 0.97 至 1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冷备用、自动电压控制(AVC) 等。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燃煤和生物质机组深度调峰指有功出力在其额定容量50%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 核电机组深度调峰指有功功率在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燃煤机组、生物质机组、燃气机组、燃油机组启停调峰指由于调峰需要而停运后(由于电厂原因停机除外)并在 72 小时内再次启动本机组或同一电厂内其他机组的调峰方式。对于因自身原因影响出力至有偿调峰基准以下的不作为有偿调峰。

(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可再生能源消纳,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机组(燃煤、生物质、燃气、燃油、核电、水电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旋转备用必须在 10 分钟内能够调用。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根据电力调度运行需要,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低于 0.90 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低于 0.97 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区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电网黑启动方案明确的关键路径中黑启动电源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机组黑启 动功能建设。

FCB 是指并网机组在高于某一负荷定值运行时,因内部或外部电网故障与电网解列,瞬间甩掉全部对外供电负荷,但未发生锅炉主燃料跳闸(MFT)的情况下,用以维持发电机解列带厂用电或停机不停炉的自动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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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冷备用指并网火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由于电网运行安排、可再生能源消纳等需要,按电力调度指令停运,到接到电力调度指令再次启动前的备用状态,备用时间需大于 72 小时, 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停机不作为备用时间统计,但经检修后报备用开始算冷备用时间。

(七)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 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并网发电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基础技术参数及有相应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或者按照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提供辅助服务。

(五)根据本细则接受辅助服务的考核,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六)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价格及辅助服务提供量进行辅助服务结算。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需要统一调用辅助服务或按照市场需求组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照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负责组织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二)建立、维护相应的技术支持平台,满足辅助服务管理以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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