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
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09]4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08 【实施日期】2009.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号)
资兴市、汝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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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20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8〕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是国家为解决东江库区因山洪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引发的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以下简称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必须根据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一)编制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方案须报省发改委评审和审批。
(二)县市发改局和移民局根据省发改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和《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编制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移民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和 2 / 3
市移民局联合审批下达。
(三)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根据经市发改委、市移民局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安排确定年度避险搬迁安置实施项目,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示。年度避险搬迁安置实施项目公示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局、移民局共同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发改局、移民局在当年第一季度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移民局。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移民局对县市上报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联合审批下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移民局将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再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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