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整合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 支行(分理处) 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
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
致。如甲方须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
第四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
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
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六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
全对账制度,详细内容见本协议第三章:银企对账。
第七条 甲方更改名称,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
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
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从乙方购买的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
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并写明挂失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甲方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
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
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
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
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章 支付密码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或密码单方式,甲方选择: □ 密码器方式 □ 密码单方式
第十七条 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
密码协议书(密码器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单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单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
第十八条 甲方指定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持证人每次购买支票均须
输入开户单位预留密码。
第三章 银企对账
第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对账服务方式(该对账服务不构成对甲方的应负义务):
银企对账包括交易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交易明细对账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满页、未满页的分户账,以便客户核对交易明细,掌握未达账项;余额对账是指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客户发出银企余额对账单,供客户核对,以确认账户余额是否正确无误,同时根据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
一、交易明细对账服务 交易明细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本服务。甲方账户交易明细数据满页,乙方即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乙方每月初提供上月单页未满页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均由甲方财务人员到其开户银行领取。 二、余额对账服务 (一)邮寄对账单
乙方根据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账户管理要求,寄出《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自寄出之日
起2日后视同对账单已经送达甲方。
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乙方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后的30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对账单后附的对账回执和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在注明日期后,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后返回乙方。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进行网上对账的账户须为已在网上银行注册的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网上银企对账业务开通申请,为甲方提供网上对账服务,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上传对账信息成功,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
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当月确认余额是否相符,并及时返回网上对账信息;账户余额不符的,甲方编制并提交“余额调节表”视为向乙方返回网上银行对账信息;对于有疑义的账项,甲方在网上提起预约咨询,乙方协助核对账务。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
3